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42億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40萬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余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1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采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武長順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鑒于武長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提供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