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
建辦規函[2017]27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委(規劃國土委、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部署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規函[2016]681號)有關要求,保障按時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任務,現就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普查工作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基礎上,全面開展現場普查和田野調查,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潛在對象進行摸底。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將普查報告于2017年9月20日前報我部城鄉規劃司。普查報告內容應包括總體普查情況、分市縣的詳細普查情況、分市縣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潛在對象摸底名單。
二、規范劃定和確定工作
在普查工作的基礎上,參照《歷史文化街區劃定標準(參考)》(附件)、《歷史建筑確定標準(參考)》(詳見建辦規函[2016]681號文件附件5),及時劃定符合標準的歷史文化街區、確定符合標準的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須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歷史建筑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今年確保完成工作比例不低于60%。
三、規范上報工作
對2017年3月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請報送違法建設治理及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情況的通知》(建辦規函[2017]129號)要求上報的截至2016年底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分別填寫設市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現狀統計表(見建辦規函[2016]681號文件附件1和附件3),并于2017年5月底前報我部城鄉規劃司;在每月15日前,按照建辦規函[2017]129號文件要求報送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進展情況時,要按照建辦規函[2016]681號文件要求填報新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新確定的歷史建筑情況,同時上報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潛在對象普查進展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成立專人專職的專項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
(二)我部委托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全國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的技術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加強技術力量組織,充分發揮對本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有研究積累的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機構的作用,加快工作進度,提高工作質量。
(三)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的進度與質量進行監督考核,每年年中及年末將本省(區、市)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總結報我部城鄉規劃司。
我部將組織對重點地區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排名公布,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周朦朦 張帆
聯系電話:010-58933042(兼傳真)
(二)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李 陶 聯系電話:010-58322536
陳雙辰 聯系電話:010-58322521
附件:歷史文化街區劃定標準(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歷史文化街區劃定標準(參考)
一、規模及真實性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小于1公頃,傳統格局基本完整,且構成街區格局和風貌的歷史街巷和歷史環境要素是歷史存留的原物。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總用地面積占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小于60%。
二、價值及特色
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街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2.街區與重要歷史名人和重大歷史事件密切相關。
3.街區的空間格局、肌理、風貌等體現了傳統文化思想(禮制、風水、宗教等)、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時代風格。
4.街區保留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及其場所。
5.街區保持傳統生活延續性,記錄了一定時期社區居民的記憶和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