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加強和改進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改善住房供求關系,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應
(一)強化住宅用地供應“五類”調控目標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去庫存任務重的城市要減少以至暫停住宅用地供應。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五類”(顯著增加、增加、持平、適當減少、減少直至暫停)調控目標,加強對本地區市縣住宅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并將地級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萬人口以上縣(縣級市)的計劃實施情況每半年匯總一次報國土資源部。
(二)盡快編制公布住宅用地供應三年滾動計劃和中期規劃。各地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依據住房現狀調查、需求預測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規模等,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人口等約束條件,盡快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設所需用地。2017年6月底前,地級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萬人口以上的縣(縣級市)應編制完成住宅用地供應中期(2017-2021年)規劃和三年(2017-2019年)滾動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三)保證住宅用地供應平穩有序。各地要根據商品住房庫存消化周期,適時調整住宅用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對消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的,應停止供地;36-18個月的,要減少供地;12-6個月的,要增加供地;6個月以下的,不僅要顯著增加供地,還要加快供地節奏。各地要建立購地資金審查制度,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經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金融部門審查資金來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競買資格,并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參加土地招拍掛。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競價方式,包括“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后現房銷售或競自持面積等,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新高等情況,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二、科學把握住房建設和上市節奏
(四)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進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落實開竣工申報制度。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和上市節奏,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
(五)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預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對具備預售條件拖延上市、變相捂盤的項目,要嚴肅查處。落實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制度。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預售價格管理,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定價。
(六)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應。建立健全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采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工業廠房改造,完善配套設施后改造成租賃住房,按年繳納土地收益。在租賃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盤活存量住房資源。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七)扎實推進棚戶區改造。各地要落實好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確保完成2017年600萬套棚戶區改造任務。統籌做好2018-2020年棚戶區改造三年計劃。商品住房庫存量大、市場房源充足的三四線城市,棚戶區改造要以貨幣化安置為主,避免重復建設。
(八)繼續發展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各地要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熱點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產權房供應,擴大公租房保障范圍,多渠道解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強信息公開,確保公平分配。
四、強化地方主體責任
(九)落實房地產工作責任制。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房地產工作責任制要求,加強對本地區各市縣主管部門的分類指導,加強監督檢查。市縣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好中央及省級的各項政策措施,明確本地區優化住房及用地供應的目標、路徑、步驟和責任人,確保如期實現工作目標。鼓勵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內積極探索、出臺有力的政策措施。
(十)強化約談問責。對工作不力、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未實現調控目標的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將對有關地方主管部門和責任人約談問責。對虛假編造、采用技術性手段調整相關統計數據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