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今天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執法范圍、執法主體、執法保障、執法規范、協作與配合以及執法監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了規范。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執法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還對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的;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執法主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同時,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執法規范: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對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辦法》的亮點之一,《辦法》用了整個一章、十條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規范。《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執法監督: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要通報批評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此外,《辦法》規定,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