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災害,至少兩起瞞報,純屬巧合嗎?
去年12月,媒體發現在2012年的“8·4洪災”中,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存在瞞報死亡人數問題。實際死亡38人,當地僅上報死亡5人、失蹤3人。當時澎湃發表社論《洪災瞞報務必嚴查》,呼吁“無論瞞報的動機是什么,都要追出責任人,讓其付出法律上應有的代價”。
今天,“中國之聲”再次報道,同樣在“8·4洪災”中,與岫巖縣一山之隔的遼陽市遼陽縣也出現了瞞報。遼陽市、縣兩級政府當時對外宣稱,當地應對有力,“無傷亡、無失蹤”,“創造了奇跡”。實情卻是至少7人因洪水死亡或失蹤,其中3人至今沒有找到遺體。
據遼陽市政府官網的消息,目前,遼陽市委、市政府決定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查明有關情況,并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當年,臺風“達維”引發的“8·4洪災”原本是一起自然災害,兩個相鄰的地方不約而同出現瞞報,顯然是有隱情的。一般的自然災害不會追究人為責任,除非在預報預防和救援過程中出現失職、瀆職行為。因此,避免被問責是瞞報的可能動機之一。
瞞報往往與冒功成對出現,一邊通過人為操作“減少”甚至“消滅”災害損失,一邊大肆吹捧救災的功績。岫巖、遼陽正是這樣干的,在當地宣傳和政府報告中,岫巖“搶險工作有條不紊”,遼陽“奪取了抗洪搶險的重大勝利。”利用災害“機遇”為自己打造政績,是瞞報的可能動機之二。
岫巖瞞報事件的相關調查仍在進行中,遼陽瞞報事件又浮出水面,情況不容樂觀,在更大范圍內展開“舉一反三”式的調查勢在必行。
相關責任人在做出瞞報決策時應該在風險與“收益”之間做過權衡,結論自然是收益高于風險。這兩起相鄰的災害瞞報說明,心存僥幸的官員可能不止一人一地,說不定有一些“經驗”已被共享了。
瞞報決策者要么高估了長期維持假象的能力,要么低估了被戳穿后的懲罰力度。要杜絕瞞報再發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打破預期:一、拓寬災情信息上達的渠道,讓誰沒有壟斷信息的自信;二、加強對瞞報的懲治力度,讓瞞報不再“低風險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