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質量關系千家萬戶。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審議通過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
近年來,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斷加大。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通過“十二五”時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條”發布以來,我國的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今年1-9月份,全國有監測數據的1922個監測斷面中,1351個水質是Ⅲ類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個百分點;166個是劣Ⅴ類,占總數的8.6%,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
趙英民指出,盡管水環境不斷改善,但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環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著不小的差距。
專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執行過程中,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企業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同時,我國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著末端控制污染為主、源頭預防不夠;流域管理上“條塊分割”、區域管理上“城鄉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門分割”的“九龍治水”現象。
全國人大于 2015 年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針對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草案提出,著重強化地方責任,完善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嚴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超標、超總量排放等的處罰力度。
對違法排污企業來說,可能面臨更高的罰金。例如現行法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將把罰金提高到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同時,草案強調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將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草案強化落實各方責任,將通過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最終有望實現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協調發力,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盡責,社會和公眾全面參與,共同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