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代表對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意見,多數都是通過提議案、建議的方式進行的,之所以約見案例較少,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配套的程序性規定不完善。
據報道,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辦法》(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省人大代表可按規定的程序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
代表約見官員制度并非湖北省的創新。事實上,約見官員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一項權力。按照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但是,長期以來,人大代表直接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案例卻非常少見。實踐中代表對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意見,多數都是通過提議案、建議的方式進行的,而有關國家機關也是通過書面方式予以回復。
之所以約見案例較少,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配套的程序性規定不完善。湖北省出臺的這一地方性法規,無疑關注了這一問題,將有助于進一步推進代表約見制度的落實。
不過,即使有了配套的程序性保障,人大代表約見官員制度要想真正落實好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絕非易事。
首先,在約見程序相對完善的情況下,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將成為這一制度能否發揮好作用的重要因素。代表有權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但用好監督權力的前提,是代表要具備相應的監督能力。如果對被監督的領域沒有深入了解,對相關問題不能真正了解透徹,即使約見了官員,也容易“走過場”。因此,代表約見官員之前,必須對約見議題進行全面深入的調研,對相關問題的熟悉程度,甚至應當超過有關部門的具體負責人員。
代表約見官員的議題,還應當是選民特別是代表所在選區、選舉單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也就是說,議題本身要有深厚的民眾基礎。如果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沒有人約談,而約見官員時談的凈是些雞毛蒜皮之類的事情甚至只是代表個人關系密切的事情,建立約見制度就失去了意義。
從人大監督工作的實踐來看,代表約見官員制度要想真正發揮作用,還必須完善“約后跟蹤”制度。對于代表來說,約見一次官員,并不會有太大難度。但約見之后問題是否能夠解決,解決到什么程度則另當別論。因此,代表約見之后,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提出約見的代表,在一定時間內對有關部門答復處理情況進行專題研究,代表如果滿意,則將相關成果向社會通報,以接受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監督。如果代表不滿意,則重新組織約見活動,直到問題解決或者代表滿意。可以說,代表約見官員制度實踐效果如何,主要看有多少“老大難”問題通過約見官員得以解決或者推進。
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還應當建立健全代表約見官員信息公開制度。除了特殊情況外,對于哪些代表提出了約見要求、約談的議題、有關國家機關參加約見和答復情況、代表對答復的滿意度等,都應當完整登記并向社會公開。這既是對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也是對代表履職情況的監督。沒有全方位的信息公開和監督,代表約見制度就很容易成為私下對話,難以實現其制度建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