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11月20日報道,日前,“第十一屆中國經濟——法律論壇暨市場流通法制論壇(2016)”在京召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桂林在會上披露,環境污染也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我國的實際國情是要用不到世界9%的耕地養活超過22%的世界人口,同時由于環境問題不斷凸顯,土地面積不斷縮減。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其食物主要依靠當地供給。但是據統計,中國每年有1200萬噸糧食受土壤重金屬污染,造成損失每年可達200億元人民幣。
高桂林以2014年發生的湖南“鎘米”事件為例說,當前中國所面臨的土壤污染問題不僅僅牽涉傳統環境法領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問題,更直接、更現實的反映出土壤污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公眾健康危害。土壤污染是指重金屬、農藥、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機物等污染物質進入土壤中并且超出土壤的自凈能力,導致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性質發生改變,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
高桂林認為,土壤污染具有潛伏性和持久性的特點,污染物質一旦進入土壤可以持續幾個世紀,并主要通過皮膚接觸、受污染水源和受污染作物三種途徑進入人體,導致人體細胞發生病變。土壤污染的特性同時給食品安全問題防治帶來困難。土壤與大氣、水等自然資源相互作用,加劇污染速度和范圍,治理時增加治理難度和成本。例如因垃圾填埋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可以通過雨水滲透污染地下水,而受污染的地下水進入河流又通過灌溉造成灌溉區土壤污染。
在高桂林看來,在食品安全領域中應該強化環境法監管手段的運用,建立起土壤環境防治體系,健全土壤環境標準制度,農用地的分類管理應當和城市主體功能規劃相結合。一方面,在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加強土壤保護,嚴格限制基本農田的污染和占破壞。另一方面在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加強對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特別是“城市農業”和“工礦郊區農業”,應對其周邊土壤及農產品加強檢驗檢查。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及時變更其土地質量類別、采取相應修復措施并做好周邊環境污染防治。
“同時,建立土壤污染監測與信息公開制度。環境監測與信息公開制度對環境保護各個主體的環保行為提供指導。首先,環境監測和信息公開為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決策提供依據;其次,信息公開對農業生產者來說,一方面根據政府公開的土壤信息調整農業生產行為,另一方面作為土壤環境規范的具體實施者,也要求農民對其環境利用行為進行信息的公開披露。”高桂林如是說。
據了解,該論壇以“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創新商貿流通法制理論”為主題,由北京物資學院和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共同主辦,由北京物資學院勞動科學與法律學院、北京現代物流研究基地、北京物資學院流通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中國商業法研究會流通法專業委員會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