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部網站消息,交通部日前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提高了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某些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等八種行為的處罰額度從50-200元提高到200-2000元。
交通部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巡游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
《規定》提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
《規定》提高了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某些違規行為的處罰額度,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這些行為包括: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