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于起草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了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涉及六個方面,其中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8月23日《新京報》)
對意見稿中相關規定做通俗的解釋就是,以后再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不僅交警部門有權“貼條”,城管部門也可以“貼條”處罰了。筆者認為,授予城管對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處罰權有一定現實意義,但不宜急于求成,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或試點之后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否則可能損害執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且加劇城管負擔。
毋庸置疑,城市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一個城市的規范有序,整潔美觀,離不開城管部門在交通秩序,戶外廣告,商家經營等領域的綜合執法。以交通管理為例,囿于警力限制,交警部門對在城市道路上的違法停車難以及時處置,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違法成本。多米諾骨牌效應下,違法停車擾亂通行秩序,甚至帶來交通擁堵和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而交警執法涵攝不到的地方,卻有可能是城管執法經常覆蓋之處,如警力通常分布在主干道,但亂停亂放,占道經營恰恰加劇著偏僻路段的擁堵混亂。從這方面來講,要求城管享有“貼條”權似乎非常必要。
但應認識到,讓城管處罰違法停車有越權和突破專業限制的嫌疑,并有可能強人所難。對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授權公安部門行使該權力。根據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僅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的罰款。由此,《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僅能賦予城管罰款的處罰權,威懾效果將受到限制。一般來說,只有罰款,沒有扣分,不足以讓行為人認識到違法停車的嚴厲后果。而且,只有罰款不能拖車的措施不能及時阻卻違法停車的危害后果,即雖然罰了款,違法停車依然存在,道路秩序依然混亂,這并不是城市管理的初衷。
再者,以執法經驗、執法專長、執法設備和執法措施為后盾,交警部門能夠對包括違法停車在內的交通違法形成有效威懾,這遠非城管部門所具備。當前,對違法停車的處理主要有罰款、扣分、拖車等措施,不及時消除違法記錄的,將無法通過駕照和車輛年審,交警部門還有權扣留機動車輛。多重壓力之下,行為人對交警部門的執法自然會心存忌憚,有所配合。
要是換作城管來行使部分權力,其將處于無所適從的兩難境地。如果沒有交警部門配合,難以確定機動車輛所有人,難以控制車輛,不能執行到位,罰單成為一紙空文。如果需要交警配合,這種配合極可能主次顛倒,即城管淪為“協警”,交警發揮主導作用,更加凸顯城管處罰違法停車的毫無必要。而且,當兩個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均享有罰款權時,如何確保信息共享,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不考慮。
簡而言之,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既是現實所需,更具有深遠意義。但目前不宜本著“城管是個筐,什么都能裝”的思想盲目地要求其包攬一切,行使違法停車的處罰權。可以在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后總結優缺點并加以論證,或者以立法形式明確城管執法主體地位,授予城管對違法停車的先行處置權即拖離現場,排除妨害。這樣才能讓城管更像城管,以執法的專業性、權威性來維護公共場所的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