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0日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冀文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冀文林在擔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辦公室副主任、秘書,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秘書,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成都康弘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認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獲得工業扶持資金、工作調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6萬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冀文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冀文林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于其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自首和立功,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