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也多少暴露出當地法治不彰的現實,從側面反映出有關領導法治思維的嚴重不足,事件不能爛尾,處理不能手軟,顯然,有人需要為此擔責。
由商戶集資建設起來的市場,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原址開發的高檔小區已經有人入住。河南省濮陽市中原市場及勞動市場的多位業主認為濮陽市政府拆遷違法,于 2014年將其告上法庭,濮陽市政府在三宗訴訟中均被判敗訴。其中一份判決書生效至今近一年,濮陽市政府“既不上訴,又不承擔責任改正錯誤,法院判決似乎 成了一張張法律白條”。而濮陽市政府在其強拆過程中的種種違法行為,被律師批為“行政違法大全”。
依法治國背景下,城市發展的任何舉措都須依法而為,尤其是涉及公民生存發展的拆遷行為更須如此。而從報道看,為了實現拆遷,當地政府在立項、拆遷方案形成、拆遷實施、拆遷補償等諸多環節涉及多重違法,違法亂作為、不作為可謂貫徹了拆遷全過程。
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申了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非出于“公共利益”,則只能通過民事協商方式溝通解決,各方均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可是,對于本次拆遷立項,當地政府不僅沒有根據相關規定提交省國土資源廳審查,也未依法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專項規劃,還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號稱“為了維護市場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土地最終卻被開發商低價買走,用于建設高檔小區的商業用途。
《條例》將征收和拆遷進行了嚴格權力分離,即便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也只能作出強征決定,須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政府無權直接實施拆遷。該制度初衷正在于通過不同屬性之間的權力制約,來充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權利。
或許是不屑于繁瑣的法律程序,或許是根本不把法律當回事,當地政府自行實施了拆遷。細節上,當地政府還存在多處違法,如在強拆后才做出了征收決定;制定征收補償方案與補償決定程序不合法等。
須注意,該事件發生在2012年,當地法院卻遲遲不予受理,這其中是否存在權力干預司法,值得追問。更嚴重的是,2014年河南省實行“民告官”行政訴訟異 地受理制度,異地法院判處當地政府敗訴,“撤銷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當地政府卻視判決如無物,儼然成了“老賴”。
業主們只得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政府“依法啟動補償安置程序”,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法院已就相同訴訟請求做出過判決,商戶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應依法督促濮陽政府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若是政府拖延執行,則可以采取罰款、對行政首長進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其實,該事件也多少暴露出當地法治不彰的現實,從側面反映出有關領導法治思維的嚴重不足,事件不能爛尾,處理不能手軟,顯然,有人需要為此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