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熊先生遺失一部手機后,聯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諾給對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謝。誰知見面后,蔡女士要求800元酬勞,遭到熊先生拒絕。熊先生表示,不是不愿給,而是認為這部手機價值不過千元,800元酬金太高了。蔡女士則認為,自己從九龍坡區楊家坪趕到沙坪壩區漢渝路,不僅浪費了時間,車馬費也應算在酬金里。蔡女士還表示,“手機本身雖然不值錢,但都知道里面存的電話等信息丟失了很麻煩。”經民警協調,雙方最終將酬金定為500元。(5月15日《重慶晚報》)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近年來,拾得人向失主索要酬勞的事件也很常見。拾金不昧后不索要任何報酬肯定是值得頌揚的美德,但拾金索酬也不是恥辱之事,更不能以道德綁架要求拾得人放棄權利。不過,一旦雙方就酬謝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極易引發糾紛,讓好人好事蒙上陰影,并不利于弘揚善良風俗。有必要給拾金不昧定個獎酬標準,避免產生尷尬,讓本來的好人好事一地雞毛。
關于拾金不昧的酬勞,我國《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即,失主應當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懸賞的,還應按承諾支付酬勞;拾得人必須歸還遺失物,否則不僅喪失了索取保管費用和酬金的權利,還可能構成侵占罪。那么,在失主想酬謝好人但又不想出價太高,拾得人希望得到酬勞但要求太高的空檔內,就容易產生類似糾纏不清的扯皮。
假如能夠出臺一個可操作的獎勵標準,無疑能夠填補漏洞。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靠道德輿論的壓力而非借助規則的力量來維持拾金不昧善行不太現實,獎勵拾得人不失為次優選擇。首先,這體現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失主無疑具有過錯,不可能不承擔任何成本。而拾得人作為無因管理者有妥善保管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拾得人妥善保管遺失物顯然要耗費成本,失主給予補償或獎勵無可厚非。對見義勇為各地均會給予表彰和獎勵,拾金不昧也屬于“見義勇為”,給予適當獎勵無道義障礙。
此外,獎勵拾得人可以激勵更多人為他人利益著想。理性者拾到物品時,可能會在據為己有和歸還失主間糾結。更有人擔心一旦告知失主后,吝嗇的失主拒不支付酬勞,自己卻要歸還失物,進而選擇將失物損毀、拋棄的極端手段,讓誰也得不到好處。假如歸還失主會得到實實在在的精神和物質褒獎,相信會有更多人選擇完璧歸趙。也即,只有在保護別人,就是維護自己利益時,更普遍的善行才會推廣。
根據德國有關法律,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報酬,失物價值1000馬克以下的,報酬為5%;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動物為價值的3%。根據日本有關法律,失主應將物件價格5%至20%作為酬勞金給付拾得人。《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規定,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由此,要求失主承擔酬謝拾得人的做法具有可行性。具體標準中,可以給酬勞定個上限和下限,并按失物價值的比例如5%至10%給付報酬。即便失主沒有懸賞,拾得人也可心安理得地按標準主張酬勞,超過標準的索酬,則以失主事先承諾或自愿為前提。這樣一來,有助于失主、拾得人及社會利益的共同化,讓為他人利益者不受損失,進而讓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的思維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