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規范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驗收評估,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促進平臺運行維護,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驗收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運行。
附件: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驗收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驗收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以下簡稱監測平臺)建設質量和運行效果,規范指導監測平臺驗收和運行工作,根據《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7]24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558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207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監測平臺驗收工作分預驗收和驗收兩個階段。預驗收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
第三條 預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批復的實施方案中相關建設內容:
1.完成省級數據中心及相應地市級數據中心建設;
2.監測樓宇數量不少于200棟,能耗水耗監測計量點數總和不得低于2500個;
3.連續試運行2個月以上,能夠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項計量數據和進行統計分析并上傳數據。
(二)監測平臺建設符合《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建設相關技術導則》(建科[2008]114號)要求。軟件開發符合《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軟件開發指導說明書》要求。
(三)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監測平臺建設相關資料齊全,應包括項目計劃方案、招投標文件、項目建設實施報告、資金使用自查報告等。
第四條 預驗收應采取專家評議、軟件測試、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對監測平臺建設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分項計量裝置安裝情況、數據中心運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進行全面評測。
第五條 預驗收完成后,對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按要求整改完畢,且可穩定上傳中央級平臺不少于200棟建筑能耗數據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模板見附件)。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復核。確認具備驗收條件后,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七條 驗收專家委員會應至少包括7名專家,其中,信息專業專家不少于2名,建筑節能專家不少于5名。
第八條 驗收程序如下:
(一)測試監測平臺軟件功能,形成系統測試報告;
(二)聽取監測平臺建設及運行情況匯報;
(三)查閱監測平臺建設過程相關文件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四)檢查數據中心現場情況;
(五)抽查樓宇分項計量數據監測及傳輸情況;
(六)專家組形成驗收結論。
第九條 驗收完成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繼續建立健全監測平臺運行管理制度,強化監測平臺的運行維護管理,安排專項運行維護資金和專職管理人員,確保省級監測平臺高效運行及與中央級平臺穩定對接。
第十條 重點構建平臺可持續運行機制,并積極拓展平臺功能,條件成熟的可與智能電網管控、用電需求側管理、智慧后勤服務系統等其他工作有序結合,切實發揮平臺功效。已運行成熟的平臺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適時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如能效管家模式、公私合作運營模式等。
第十一條 應進一步拓展平臺監測范圍,加強與機關事務、教育、衛生等其他行業系統數據中心的合作及接入管理,穩步擴充監測建筑數據范圍和數量,逐步形成數據量可觀的數據庫。應加強監測數據的分析應用,充分發揮監測平臺政策支撐與市場服務作用。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組織對監測平臺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核查,定期通報各地監測平臺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