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要著力推動創新發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方面的制度。
——要著力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提升國家軟實力;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著力推動綠色發展,制度建設要有利于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推動低碳循環發展,用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力度,加快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要著力推動開放發展,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
——要著力推動共享發展,從制度上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把“蛋糕”做大,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保障人民群眾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漸進共享。
二、服務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過立法為本單位、本系統擴張權力或者推諉責任;防止立法成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節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為將來改革“埋釘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對于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多種方式,盡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對于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時要給改革留出空間,為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路子;要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
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繼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涉及現行法律法規修改的,有關部門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規的修改方案;要統籌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頻繁修改。對于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的管理事項,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要嚴控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加強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論證。要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凡與上位法相抵觸,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妨礙創業創新的制度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加快構建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依照規定按程序報請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工作。要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奮斗目標,謀劃和落實好綱要規定的各項任務,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要急群眾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不能為自己服務。要堅持問題導向,敢于正視問題,善于發現問題,堅持一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找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問題并加以解決,切實回應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期盼。要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把現實和歷史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調研的名義自說自話。在起草、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系統周密、客觀全面地考慮問題,不斷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種不同意見背后的真實原因、利益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運用備案、抽查、標準、規劃、信息披露、利益機制、信用等方式,設計出能夠有效維護絕大多數人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力懲處少數人違法行為的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除商國務院法制辦同意,明確在上報后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國務院批準不公布征求意見的外,各部門應當在上報國務院前將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深入征求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報請國務院同意。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已經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如果所規定的管理體制和主要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起草部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送審稿進行修改后重新上報。沒有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未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送審稿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之外其他部門職責的,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對有關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7日
(本文有刪減)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6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開局之年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訂)(商務部、臺辦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行政復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工商總局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以及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規范計量活動,促進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2.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3.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4.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6.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修訂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7.為了規范締約程序,使締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滿足我國大幅增長的對外締約實踐需要,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1.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與通航環境,保護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2.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為了減少、控制殘疾的發生,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4.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5.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6.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9.為了進一步規范收養登記行為,修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起草)。
10.為了進一步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局起草)。
11.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三)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公共圖書館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為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信辦起草)。
(四)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請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
2.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保護部起草)。
3.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4.為了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完善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修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5.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6.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7.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五)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2.為了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現役軍官隊伍,規范軍官的權利義務,加強軍官的職業管理,保障軍官有效履行職責,提請審議現役軍官法修訂草案(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
(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此外,為了貫徹合作共贏戰略,保障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積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做好關于汞的水俁公約,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1975年國際公路運輸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三、預備項目
(一)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煙葉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銀監會起草),信托公司條例(銀監會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旅行社條例(修訂)(旅游局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8件)
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扶貧辦起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范條例(公安部起草),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
(三)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版權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電影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四)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稀有金屬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核電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退耕還林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林業局起草),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五)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軍港條例(海軍起草),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修訂)(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修訂)(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審計法(修訂)(審計署起草),信訪法(信訪局起草),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地名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四、研究項目
(一)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立法項目。(26件)
價格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反壟斷法(修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起草),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商業銀行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增值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關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鐵路法(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外國國家豁免法(外交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務部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支付結算條例(人民銀行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修訂)(商務部起草),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修訂)(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立法項目。(34件)
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社會組織法(民政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安部起草),建筑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監獄法(修訂)(司法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兒童福利條例(民政部起草),特困人員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電梯安全條例(質檢總局起草),高危粉塵作業與高毒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質檢總局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修訂)(水利部起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城市公園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國家標準時間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有關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項目。(8件)
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文物保護法(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版權局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體育總局、工商總局起草)。
(四)有關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的立法項目。(16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應對氣候變化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漁業法(修訂)(農業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地下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能源監管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五)有關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項目。(25件)
航天法(國防科工局起草),航空法(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防擴散法(外交部起草),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武警總部起草),外國航空器臨時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衛星導航條例(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無人駕駛飛行器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國防科技創新基地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科研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宇航產品與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設施保護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涉密業務服務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對外資開放管理辦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核安保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局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起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國防專利條例(修訂)(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信辦起草)。
(六)有關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項目。(6件)
政府間財政關系法(財政部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訂)(公安部起草),行政執法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供銷合作社條例(供銷合作總社起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
此外,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網絡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證券法(修訂)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民法總則、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