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郵政速遞快遞員送來的快件,卻發現iPhone6手機的盒子里只剩一張泡沫紙,這讓咸陽的武先生和他遠在南京的朋友傻了眼。郵政速遞咸陽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說:“武先生當時保了1500元,如果物品丟失找不回,按照規定,只能賠償1500元。”
首先得承認,武先生是有責任的,他明明知道蘋果手機的價格,卻只保價1500元,現在手機丟了,按照國家郵政法、快遞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郵政公司只需賠償他所保價的1500元。很顯然,消費者吃了虧。不過武先生似乎還得慶幸,如果他當初沒保價,那么現在只能得到三倍郵費的賠償,損失會更大。
可是,如果這是整個事件的最終結論,顯然讓人不服氣。一個事實是,當初為武先生辦理手機郵遞業務的郵政代辦點工作人員承認,武先生的快件中確實是一部蘋果手機,當時店內也有監控記錄可以查證。在這種情況下,還只按保價金額賠償,是不是有些不對勁?
如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而整個事件的處理又不是那么公平公正,這樣的法律法規是不是應該被完善與修改了?
還有,這種消費者損失很大,但郵政企業賠償很少的現象,會成為郵政企業內部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黑洞”。因為賠償太少,對郵政企業帶來的損失與教訓不夠大,就很難促使企業去加強內部管理。
說到底,不管是郵政快遞,還是民營快遞,掙的都是快遞費用,而不是保價費用,因此,消費者的貴重物品丟失后,不保價就只賠償三倍郵費,保價以后只賠償保價金額的規定,都是幾十年前的“老皇歷”了,已經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水平,與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也出現了嚴重脫節,確實到了該重新打量,并適時做出修改與完善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