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出臺的《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發布多條新規、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辦法,彰顯了黨中央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決心。
人才流動是人才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近年來,我國出臺多項新政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千人計劃”為各領域引進大批高端人才;《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讓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更便利……然而,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人才流動的障礙依然存在。
《意見》中,“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部分的首條內容便是“破除人才流動障礙”,這便抓住了人才順暢流動機制的關鍵。打破人為設立的壁壘,才能真正讓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在具體辦法上,《意見》提出建立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此舉雖已在多地試行,但中央層面提出建立該制度尚屬首次,為解決人才流動中最“頭疼”的戶籍問題打開了突破口。《意見》還提出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今后,體制內外人才雙向流動或將成為常態。《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近年來,從體制外到體制內的人才流動,各地各部門雖有試水,如四川從工人農民中招錄公務員、最高法公開選拔高層次審判人才等,但仍是個例。這一政策的出臺,將推動人才雙向流動由地方試點到全面開花,流動機制更加合理。
“社會各方面人才”為何強調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這彰顯了我們黨聚天下英才的胸懷,也與這兩類組織的發展壯大有關。當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面臨新挑戰,在某些領域出現人才短缺,需要及時、多方補充緊缺人才。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確實集聚了一大批人才,如果條件合適,應該將他們吸納到體制內,為更多的人服務。
合理流動也需要確立適當的標準。《意見》明確了思想品德、職業素養、從業經驗和專業技能四個考核標準。體制內尤其是黨政機關有其特殊性,用人標準較高,特別是要政治過硬。四條標準的排序非常重要,思想品德是首要標準,這為地方落實新政指明了方向。
為完善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的渠道,《意見》提出了多項新規,在“十三五”開局之年確顯意義重大。調查顯示,我國大部分人才集中在東部沿海等發達地區,西部地區12個省區市只占人才總量的18.8%,邊疆民族地區則不足4%。“十三五”階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這種人才流向能夠改變人才分布不合理現象,緩解我國地域發展不均衡的問題,有效幫助他們全面脫貧。
《意見》在此方面亮點有二:一是將“研究制定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的意見”提上日程,二是把“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細化為“政治上受重視、社會上受尊重、經濟上得實惠”。這讓鼓勵和引導有了具體抓手,讓促進人才流動更規范、更具體、更務實。
關注人才開發也是《意見》的一大亮點。與《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人才對口支持政策”不同,《意見》要求完善東、中部地區對口支持西部地區人才開發機制。同時,首提“人才開發基金”,鼓勵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設立該項基金。這表明,中央對不發達地區人才工作的重點,正在由輸入外地人才向開發本土人才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