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審批青海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青海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5年—2025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青海湖風景名勝區面積為7577.84平方公里,核心景區面積為4635.61平方公里。自規劃批準之日起1年內,應完成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范圍的標界立樁,建立健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
二、要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分級分類保護要求,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水體、野生動植物、文物古跡等資源,特別要加強對青海湖自然水體、候鳥景觀等重要資源的保護管理,維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風景名勝區內嚴禁開山采石、濫伐林木、污染水體、損毀文物古跡等行為。要限期改造、搬遷或拆除影響景觀環境的建筑設施,恢復自然環境和景觀風貌。
三、要按照《總體規劃》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抓緊編制報批詳細規劃。禁止超容量接納游客,風景名勝區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2萬人次以內、日極限游客容量控制在6萬人次以內。嚴格控制景區內旅游服務設施數量、用地和建筑規模,接待床位總數控制在9600張以內。做好規劃設計,做到建筑風格與景區環境相協調。要做好村鎮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協調銜接,控制居住區規模,妥善處理農牧民生產生活與景區資源保護利用的關系,盡快完善環境衛生、污水處理、防災減災等保護性基礎設施。加強景區旅游市場整治,合理規范景區農牧民有序從事旅游服務。
四、《總體規劃》是指導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你省及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青海湖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我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