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日前印發《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簡稱《方案》),首次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區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8年起,這一要求擴大至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內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擴大至進入排放控制區的所有船舶。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
2019年12月31日前,我國將在評估實施效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更為嚴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范圍等。經初步測算,到2020年,三大水域船舶硫氧化物和顆粒物將比2015年分別下降約65%和30%。
《方案》鼓勵排放控制區內核心港口區域先行先試。其中,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核心港口區域為深圳、廣州、珠海港,長三角水域為上海、寧波舟山、蘇州、南通港,環渤海(京津冀)水域為天津、秦皇島、唐山、黃驊港。
《方案》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激勵政策和配套措施,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電,船舶改造升級和應用清潔能源等實施資金補貼、便利運輸等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