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局日前發布《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對超市自設的生鮮食品的包裝和標簽進行了嚴格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顯著位置作標注等,此外,還規定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
針對目前很多包裝上只有“包裝日期”,沒有“生產日期”的情況,《意見稿》指出: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產日期。同時,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涂改、遮擋、篡改。如需更換包裝,應記錄更換包裝的理由、時間、食品名稱和數量,以及更換包裝的員工姓名及職務,并留存原包裝物和標簽至銷售之日后第3個月最后一天。消費者購買后退回、超過保質期,或感官性狀已經異常的生鮮食品,禁止再次銷售。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對超市常見的生鮮肉類以“肉餡”形式銷售的情況,《意見稿》做了進一步的規定: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產品形態進行散裝或包裝銷售。如果消費者有要求,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
此外,對轉基因及進口生鮮食品,《意見稿》中也作了特別說明: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定“顯著標示”,標注內容位置醒目、顏色鮮明,文字字體不小于標簽中其他標注文字。進口的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產國及具體產地、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聯系方式等內容。
《意見稿》中規定,生鮮食品的標簽應當包含名稱、產地、生產日期,以及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其中產地標注應至少具體到縣級行政區劃。食藥監局表示,超市經營者應對所售生鮮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負責,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依據《食品安全法》給予法律處罰。據悉,此次《意見稿》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到本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