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討論稿),將向各省、市、自治區及多家相關央企和政府部門征求對該文件的意見。國家發改委征求完意見后將擇機發布該正式文件。
以下為政策原文: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到2020年風電發電與煤電上網電價相當,光伏發電與電網銷售電價相當”的目標要求,長期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各地新能源平衡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效率,依據《可再生能源法》,決定適當調整新投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光伏地面電站或按地面電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電站,下同)上網標桿電價隨發展規模逐步降低的價格政策,具體價格見附件一和附件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投運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今后經營期內出現運行成本大幅降低,相關新能源項目整體收益水平明顯偏高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適當降低上述標桿電價。
二、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午那個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其中,完成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任務80%的省份,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超低排放環保電價。
三、鼓勵各地通過招標等市場湖方式確定相關新能源項目業主和上網電價,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國家過頂的當地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四、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上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備案(核準)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陸上風電項目和當年1月1日以前備案(核準)但于當年4月1日以后投運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當年的上網標桿電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