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不是“農村”的對立面
深圳特區報:近年來,中國正在加快城市化進程,請您結合日本大城市走過的城市化過程,談一下城市化內涵是什么?
唐亮:我先講一個插曲。有一年大學畢業的時候,一個日本學生突然來找我,他說自己畢業以后不想留在大城市。我問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想法。他告訴我在大城市里生活有點不習慣,比如,雖然大家的素質都很高,但是就是一幢居民樓里的鄰居幾乎從來都不會彼此打招呼,大家都彬彬有禮,但是這種秩序讓自己很不適應。
城市化更是一種生活狀態的描述。或者說在一個物質文明發展很高的階段,城市生活和農村生活只有個人體驗上的不同,沒有價值觀上優劣的判斷。相對于農村來說,無論東方和西方,大城市就意味著有更多的機會。但是僅此而已。收入上的鴻溝不是城鄉之間差別的正常表現。如果大家為了更高的收入只有到大城市去,那么這樣的城市化是不健康的。比如東京大學畢業的學生肯定對自己有更高的期待,他們更愿意到大城市的金融機構、報社等去上班,在這里收獲的可能更是主流價值觀認可的個人價值實現上的滿足。不過在工資上他們還不一定比在所謂中小城市甚至是所謂的農村工作的人高。
據有關記載,日本自從1973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超過城市居民以來,這一狀況一直持續至今。日本5%的富豪人口中,農民占據主要的份額,年收入千萬日元的農民極為常見。20世紀90年代后,城市受泡沫經濟的影響比農村更大,因此,“倒城鄉差別”反被拉大了。
日本政府對農民實行特殊保護政策,比如,長期以來實行保護大米價格的政策,并限制大米進口,以維護農民利益。日本農民不僅收入高于城里人,而且生活的舒適度也高于城里人。農民的勞動強度沒有想像的那么大,而農民的田園之樂則是城里人所沒有的。日本沒有強制性戶籍制度,任何人想在城市落戶,都可以在15分鐘的時間內辦完手續,但是并沒有一窩蜂擁向城市的事情發生,因為不少人不想在城市生活。所以,大城市的人口總能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
“城市化”更是一個均衡發展的過程
深圳特區報:在城市化過程中,日本有什么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唐亮:土地問題是城市的根本問題。土地的供不應求誘致地價上漲,這本是供求規律的一般反映。然而在日本,這一現象卻顯得特殊,從1955年到1972年的17年間,日本地價上漲了17.5倍。這是其他國家所不能比擬的,而它也作為重大誘因之一,導致了后來使日本經濟陷于長期蕭條的“泡沫經濟”。反觀現在的中國,高房價也與高地價有很大的關系,各地地王頻頻出現,日本的前車之鑒讓人思考。據說在中國的一些一線城市,一年的時間房屋價格就上漲了一倍,然而居民的收入增加了多少呢?在一個缺乏管制的房地產市場,投機可以賺得盆滿缽滿。但是“上帝要讓人亡,必先使其狂”,“瘋狂”的市場是在透支一個產業的未來。
城市化的另一個前提是要發展好農村的問題。這是日本城市化的“一體兩面”,也是城市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經驗。如果城市和農村的發展是不均衡的,他們彼此都會通過特定的方式掣肘彼此的發展。中國城市人口規模迅速擴大,實際上這也許只是一個暫時性的現象,一些流動性的人口只會有很少的比例轉化為城市化人口。實際上隨著城鄉均衡化的發展,有相當一部分人口會重新回到農村。所以,城市化過程是農村城市均衡化發展的過程,如果在農村也有很多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企業,想想看,到大城市的流動人口會急劇的減少。這樣一來,也會減少大城市過大的壓力,同時也有利于農村經濟大發展。城市化過程是城市人口增加的過程,但是增加的是固定的人口,而不是沒有植根性的流動人口。
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如何接納流動人口,當然包括農村人口,這是目前中國迫切需要破解的難題。我覺得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要讓農村人口獲得城市身份的認同,沒有這一認同,城市和農村就永遠是二元的、分割的。身份認同的前提是要打破中國目前戶籍上的城市農村的人為劃分,這種身份是很多農村人融入城市生活的一道鴻溝。流動人口的主題還是農民,和農民天然聯系的是土地,讓農民真正進城、讓城市真正實現城市化就必須在土地的問題上有所變革。
和中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比,日本的土地制度則更有利于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日本1952年制定的《農地法》規定了農戶擁有土地面積的上限,并對土地的出租和買賣進行嚴格限制,造成了日本小農經營的特點,日本的農村居民收入也因此難以提高。為了改變小規模經營及其弊端,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農業基本法》,該法以擴大農業規模、提高農業勞動者的收入和生活水準,使其達到與其他產業勞動者基本均衡的水平為首要政策目標。1962年和1970年先后兩次修改《農地法》,廢除土地保有面積的上限,撤銷對地租的限制。1975年政府制定了《關于農業振興區域條件整備問題的法律》,允許農民經過集體協商,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條件,自由簽訂或解除10年以內的短期土地租借合同。制度改革促進了以土地買賣和土地租借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動,為土地規模經營提供了前提。
加快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促進農民的非農轉移。這是日本在城市化過程中的經驗。中國現有的土地制度,一方面為農民提供了一種社會保障或就業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約了農民向非農部門轉移和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實現。因此,隨著整個國家社會保障能力的逐步提高,必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鼓勵離鄉進城的農民將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把土地轉讓金的部分或全部交于社會保障機構,以“土地”換“保障”。這既有利于農民的非農轉移,從而促進人口城市化進程,又有利于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高房價制約城市化進程
深圳特區報:請介紹一下日本房地產市場的情況,比如買房子的難度,日本人對于擁有自己住房的渴望程度,另外經歷房地產泡沫的日本現在還存在炒房的現象嗎?
唐亮:日本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日本飯店的房間普遍較小,就算是高級餐館也沒有寬敞豪華的包間。普通日本民眾的住房也非常狹窄,一般三室兩廳也就80平方米左右。不過,經歷過房地產泡沫破裂的日本國民已經對炒房失去興趣。近年來日本房價一直保持平穩甚至呈緩慢下跌趨勢,因此日本人也都沒有把買房子看成是困擾自己的一大難事。
盡管日本的各級地方政府也提供一些保障性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但大多數日本國民的奮斗目標還是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畢竟日本人的鄉土觀念比較強,另外與月月交房租但最終一無所剩相比,當然是每月還貸款但最終擁有一套房子更劃算。因此絕大多數日本民眾都會選擇貸款買房而非租房。當然,剛剛參加工作的日本年輕人還是無力購房的,此時如果工作場所離家較近,他們大多會與父母同住,如果工作場所離家較遠,那么或者是住單位的宿舍,或者是自己租一套比較小的房子。盡管現在有許多日本企業提供不了宿舍,但只要是正式員工在買房之前都能領到租房補貼,其金額相當于平均房租水平的70%。
1992年日本開始實施房地產稅制改革(從1992年起不管地價漲跌凡持有者必須向國庫繳納土地持有稅),目前日本與房產相關稅收主要包括不動產取得類課稅、不動產保有類課稅和不動產轉讓所得類課稅三大類,涵蓋了獲取、保有和轉讓不動產的全過程。過高的持有及轉讓成本下日本人即使有錢也不會出于投資或投機目的而囤積多套住房。今后房子升值的空間不大但卻存在著降價的可能性。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想法,所以如今日本的年輕人更加不為買房而著急。
目前在中國經濟學界有一個認識誤區是:高房價是城市化水平的一個標志,認為高房價是一個城市競爭力的表現。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房產的主要功能是居住功能,如果給房產賦予財產的性質,房產屬于一項虛擬資產。和股票一樣,到底該值多少錢,和房產自身的實際價值相去甚遠。一個城市的競爭力體現在它對有競爭力的人才的吸引上,因為居住成本、生活成本的虛高,一個城市終究會為其付出代價。無論是日本的教訓還是世界其他大城市的發展經驗,高房價制約城市化進程。
房價的過高定位不僅會因“透支需求”而造成今后需求增長的明顯放慢,損害當地經濟,更重要的是房價過高將降低一個地方的經濟競爭力,一是因商業用房將會抬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從而導致外部資本流入速度放慢;二是房價過高,將會抑制第三產業發展,像餐飲、小商業和其他服務業主要的成本是店面租金,高房價將會阻礙這些第三產業發展,影響就業增長,最終影響消費增長。
高房價不是一個城市競爭力的體現,也不是一個城市生活水平的必須反映,努力建立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城市,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這種職責包括防止房價的過度上升而增加城市社會成本。
學人
介紹
唐亮,1954年出生,湖北人,畢業于北京大學國際政治專業,后赴日留學,畢業于慶應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早稻田大學政治經濟學術部教授。研究領域為比較政治學、現代中國的政治與外交等,著有《現代中國的黨政關系》、《漸進・民主――變革中的中國政治》,后者于1998年獲亞洲經濟研究所“發展中國家獎勵獎”。另外作品還有《體制轉型軟著陸的基礎何在》、《區域治理與“中國模式”》、《從民主化第三次浪潮的經驗看中國政治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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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
1、經濟發展,社會結構、制度建設,政治文化以及公民社會等研究視角和領域,不但不是相互對立的而且還是相互補充的。這是因為初期條件的各個領域以及各個要素之間具有很大的相關性。以經濟發展和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為例,首先經濟發展與教育具有內在的關系,經濟的發展需要通過教育的發展培育豐富的高素質人才,而經濟實力的增強將為發展教育事業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其次,經濟的發展不斷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種相關的制度以及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而制度的建設和改善會給經濟發展帶來新的空間。不可想像,一個國家的經濟會在制度建設以及治理能力始終大幅落后于經濟要求的情況下得到持續的發展。很多統計數據顯示,經濟的發展會促進中產階級的成長,并給公民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而中產階級的成長,公民社會的發展會給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良好的影響。
2、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往往制度化水平不高,這與政府的關注不同有一定關系。與發達國家相比,在一些規則的制定上雖然也進行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不僅法律的空白很多,制度的缺陷隨處可見。而且最為重要的是,法律的權威遵法的意識未能在政府和民眾中間牢固地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