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對外發布的《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為適度滿足居住區基本停車和從嚴控制出行停車,建議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逐步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8月12日《新京報》)
城市停車設施是城市功能配套的重要部分,其功能直接影響城市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當下城市停車設施匱乏,停車位緊張,直接原因是城市機動車輛井噴增長與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嚴重滯后之間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如何提供足夠的資源供量是剛性訴求。從這個意義來說,運用市場手段,讓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能夠高效與快速彌補公共投入不足和滯后的短板。
如指導意見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這最大限度掃清土地資源投向停車設施的障礙。又如,北京相關意見提出,停車場建設按照“政府出地、市場出資”的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會投資人參與,最大限度降低建設的直接成本。
不過,市場從來不是萬能的,它只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滯后,需要有效的資源供給來滿足需求,更需要這種需求的滿足符合城市秩序的需要。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逐利是第一選擇,哪里車流多,必然會帶動配套,尤其是中心城區、重要景區等可能會加劇擁堵。同時,收費的存在,可能導致停車向免費的路段轉移,影響城市交通。此外,收費的功利性,如何控制價格,不對民生形成擠壓也是問題,而更關鍵的是停車場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會消解公共場所、商業機構等停車場附屬設施供給的社會責任。
停車設施建設引入市場手段,既要為我所用,也要趨利避害,放而能管才是關鍵。其一,收費停車設施建設應受規劃制約,包括城市建設規劃、交通控制規劃等等,服從城市環境、交通對車輛限制的需要,如歷史文化街區里不主張建設停車設施。其二,收費作出必要的約束。收費價格的杠桿是雙刃劍,指導意見提出縮小定價范圍,收費價格放由市場調節,初衷是調動社會投入的積極性,是有利的一面,但價格放開容易造成停車價格上漲,可能加大居民負擔。總體來說,政府應從價格體系層面對停車價格進行調整,而不是簡單地逐步縮小定價范圍。其三,政府應有托底功能,通過規劃的強制配套、加大建設投入以及與社會資本合作等,維系停車設施供給的穩定和服務價格的公益性。
六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停車場建設與收費向市場放開引人關注。不過,向市場放開,不等于完全市場化,尤其是政府基于投入的壓力,不能視為包袱一放了之。運用市場手段而不迷戀和依賴市場,城市在推進停車建設,應因地制宜,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機制與規則,應置于城市管理立法和公共決策的規范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