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新規規定了啥?
1 根據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用支付賬戶轉賬,無論轉入還是轉出,都只能在支付賬戶與自己的同名銀行借記賬戶之間操作
2 限制轉賬支付金額: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20萬元;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
3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此前第三方支付爭搶的P2P網貸資金托管業務或被禁止
上周五,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在剛剛過去的周末引發了軒然大波。有網友質疑,若對網絡支付設置每日5000元額度的限制,連蘋果手機都買不了。隨后央行緊急作出解釋,5000元限額僅針對第三方支付余額,超過5000元可以用銀行卡快捷支付,不影響網友的正常網購。
不過,央行的解釋并未對意見稿中對于支付賬戶開立、單筆支付、轉賬等方面的限制做出說明,引發了不少用戶的擔憂和猜測。截至昨日記者發稿,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對“意見稿”做公開表態,只表示還在研究文件。
意見稿一旦通過并實施,未來究竟會對用戶的開戶、網購、消費、轉賬帶來哪些影響?華西都市報記者昨日就此采訪了支付寶、財付通等相關第三方支付企業。
開通支付賬戶難度大增
發紅包需要開5個證明
意見稿規定用戶在開設網上賬戶時,需要用5種方式來驗證身份。也就是說,未來用戶如果要發微信紅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個機構的證明來驗證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據意見稿的第十六條,支付機構給個人開戶,如果是消費類賬戶,需要三個機構為用戶做身份驗證。如果是具備理財、轉賬功能的綜合賬戶,則需要五個機構來驗證。
而目前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機構,都還達不到央行的規定,而且,這一規定對非銀行類支付機構來說,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里的身份認證指的不是密碼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稅務、工商、銀行、教育機構、居委會等能證明個人身份的機構。舉個例子,用戶上傳身份證,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公安網校驗,來證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戶綁定銀行卡,由于銀行卡是實名制的,所以校驗銀行卡信息也可以證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這兩種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
但是,央行認為,這兩種外部渠道并不足以證明用戶身份,用戶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方可開戶。
換言之,今后用戶開設支付賬號,可能還要上傳文憑學歷、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一系列東西。打個比方,未來用戶如果要給朋友發個微信紅包,發之前先要向微信證明“你是你”:上傳文憑、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資料,或者跑工商、居委會各種地方開證明。只有經過5種身份驗證后,才可以發微信紅包。這無疑將極大地影響用戶使用微信紅包的體驗。
告別免費轉賬時代
AA收款功能或成擺設
無論是支付寶錢包還是微信支付,都有一個AA收款功能,七八個人聚餐,一人買單發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數,系統就會自動算出每人支付費用發出收款信息,其他人憑此打款到買單人賬上,這其實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轉賬功能。
但如果意見稿實施,今后大家聚餐可能還得回歸中國人的傳統,一人買單輪著請客。根據意見稿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也就是說,你的支付寶賬戶只能給自己的銀行卡轉賬,不僅不能AA打款,想給老家的父母孝敬點生活費,可能也要去銀行排隊;老板給員工發工資或許也只能一家家銀行去倒騰了。假如意見稿得以實施,城市用戶可去營業廳柜臺、ATM機、手機銀行或者通過網銀進行轉賬,但很多農村地區只支持郵局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銀行也沒有網銀,無法使用手機銀行轉賬,若第三方支付轉賬被叫停,就只能去銀行匯款了。而銀行的跨行轉賬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續費,這意味著通過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費轉賬的午餐沒了。
“快捷支付”超200元
或需登錄銀行網銀驗證
雖然央行在8月1日發表的解釋中表示,網購超過每日5000元的限額不要緊,還可以通過銀行卡快捷支付來付款,這個沒有限制。但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根據客戶授權,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客戶和銀行在事先或者首筆交易時,單筆金額200元以上,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
對此規定,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交易超過200元,是不是輸完網絡支付賬號的密碼后,還要跳到銀行的APP或需要銀行短信驗證才能支付成功呢?
央行對此的解釋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體銀行驗還是支付機構驗,必須是客戶授權同意銀行與支付機構按約定做的。如果他們約定由機構驗,那么一旦發生資金欺詐或盜竊,銀行必須承擔資金安全責任,不允許推責給支付機構。
過去銀行給支付機構的單日限額在2萬至5萬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無需跳轉網銀)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戶支付效率。業內人士認為,明確銀行與支付機構的責任是好,但對于用戶來說,銀行對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限額將縮水。
新規目的/
規范“類存款”業務
規避盜刷、欺詐亂象
觀意見稿全文,核心在于規范第三方支付的“類存款”業務,提高賬戶的安全性。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學院教授黃震認為,“盜刷、欺詐、套現等亂象頻發,網絡支付安全越來越受到監管部門重視?!彼硎?,意見稿是想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發牌照時的初衷,服務于電商做小額、快捷的支付業務,不希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無限擴張。
“此次《意見稿》區分了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差異,防止支付機構出現銀行化、銀聯化,實質上積極鞏固了銀行體系在金融行業中堅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勵支付機構可大力開展通道業務。利于維護金融行業穩定、長期健康發展。”華泰證券金融業分析師羅毅認為。
互聯網咨詢機構易觀國際分析師馬韜表示,意見稿對于賬戶管理做出的種種規定,實際上是強調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轉賬”功能,對百姓的支付體驗影響不大。大部分人仍將第三方支付作為小額支付工具,如金額過高,可通過網銀支付。
艾瑞咨詢分析師李超表示,意見稿客觀上有利于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因為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相當于“預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近年來,第三方支付賬戶沉淀資金被盜取、挪用的事件時有發生。意見稿中對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風險積聚。
行業影響/資金離開第三方賬戶
行業兩極分化將加劇
目前我國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約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超8萬億,同比增長50%。
從意見稿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受到了較多限制。例如,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網貸、眾籌平臺進行資金托管的業務將受到極大約束,甚至被禁止。
此外,大額消費將不能走網絡清算通道,需要回歸銀聯,直接減少支付機構的資金沉淀;同時意見稿要求每個賬戶的開立需采用3-5種以上方式進行交叉驗證,將使支付機構喪失大量潛在用戶。
意見稿一旦實施,將對數萬億市場產生影響。業內人士預見,新規之下,大公司仍將延續多元化經營的路徑,而小公司可能因競爭壓力退出市場。零壹財經分析師趙飛表示,未來大公司將開展對多家小公司的收購,提升支付通道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