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億元保障金被挪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9年和2010年,審計署分兩次對北京、天津、山西等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來中央投資補助的棚戶區改造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重點調查了32個地級以上城市。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6個城市和4個縣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回購經濟適用房和工作經費等支出,共計15231.3萬元;有6個城市的34個項目利用虛假申報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6129萬元。
審計指出,截至2010年8月底,審計發現的挪用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15231.3萬元已全部歸還,利用虛假材料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問題均已通過調整項目或補辦手續的方式整改完畢。
中地行傳播事業部副總監成楊認為,由于廉租房保障金比較難監管,要想避免被挪用的現象發生比較難。
地方財政不足是主因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18個城市向2132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13.12萬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個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萬戶未將租賃補貼按規定用于改善住房條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費,使租賃補貼變成了“生活補貼”。
審計指出,截至2010年8月底,18個城市已對不符合條件領取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1569個家庭停發了租賃補貼,收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86.47萬元;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余426套正在清退過程中。對于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未用于或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條件的問題,各有關地區政府都在積極探索如何從租賃補貼的審核程序、發放形式以及后續監督等方面進行糾正。
陳揚認為,挪用的原因可能因為地方政府財政不足,發展資金短缺,同時也可能因為地方政府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偏差造成。“但從挪用的金額來看,1.5億元對于小城鎮的作用會較大,而對與大中型城市來講,政府一般不會為此冒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