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聯合出臺的通知透露,國家還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各地還可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