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促進城鄉醫保一體化
時間:2010-11-02 11:05:54
來源:中國保險報 作者:闞威
十七大以來,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加快,然而我國的醫療保險工作滯后,對城鄉一體化造成了阻礙。醫療保險體系關系著人民生活健康,關系著人民最切實的利益。在這樣的形勢下,加速城鄉醫療保險一體化勢在必行。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針對在城市有工作、在城市沒工作和農村的人口,達到了人群上的全覆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完善了原來醫保體系中不健全之處。
首先,《社會保險法》出臺本身就是一種進步,原來各種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觀念,又不夠權威,中間存在相互抵觸和矛盾的地方。《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就是用最權威的法律來快刀斬亂麻。
其次,《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到第二十八條的具體規定解決了原來體系中存在的很多問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尊重我國人民重家庭保障的觀念,注重由家庭保障向社會保障過渡。這樣更易于被人民接受,提高我國人民參保的積極性。
繳費和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于醫保而言,資金就是生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參保人收入水平較低,需要國家、政府的大力支持。稅費改革取消了鄉、村兩級政府征收的各項收費項目,需要較高級財政適當的投入,作為該項制度的啟動和扶持資金,由省級政府統一安排,保證了資金的來源。此外,原來的低層次統籌致使流動人口的醫保制度對接困難,易形成重復繳費、保障盲點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后果。將統籌層次由原來的市縣甚至是鄉提升到省級統籌的高度,不僅規避了前述問題,還提高了抗風險能力。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在《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前,新農合制度中不存在這樣的照顧政策,這樣的規定表明國家政策進一步向弱勢群體傾斜,關注民生落到了實處。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以法律的權威規避亂收費、用貴藥,讓參保人員得到更多的實惠。
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所以各地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地積極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而這種做法的弊端就是產生了流動人口這個邊緣群體,易形成重復繳費等后果。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解決了這一問題,有利于城鄉醫保制度的銜接,為城鄉醫保制度一體化鋪路。
然而,《社會保險法》還遺漏了一些問題:
邊緣群體定位問題。農民工就是這樣的一部分人,游離于城市農村之間,成為邊緣群體。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或鄉鎮企業工作,以務工為主要謀生手段,同時并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前不久出臺的新醫改方案提出,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即農民工可以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自愿選擇適合自身的醫保體系,但是并沒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說明。
多元管理問題。目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衛生部主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必然有很多人戶口農轉非,從而醫保也由新農合轉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此時涉及多個主管部門,會造成一定的不便。這樣不僅不利于制度的銜接,也不利于資源的統籌分配。
強制性問題。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強制性質,而現行新農合制度是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的,自愿參加覆蓋率就沒有保證。只有逐步將這項規定變更強制參加,才將切實保證覆蓋面,真正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