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起航”。
作為我國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環,存款保險制度能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促進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對于存款人來說,最為關心的是,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后,自己的存款是不是更安全了?這一制度又是如何發揮保障作用的?
先看覆蓋范圍。
為更全面充分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從覆蓋存款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再看保障額度。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存款保險均實行限額償付。相對于其他一些國家,我國實行比較高的存款保險額度。按照條例規定,我國的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相當于我國2013年人均GDP的12倍左右,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國際上一般為人均GDP的2—5倍)。50萬元的償付限額,能夠全額覆蓋99.6%以上存款人(包括企業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的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后,如果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如果按一個家庭三個人或更多人計算,實際上每個家庭受到的保障水平更高。
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整體運行穩健,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將進一步提升,儲戶存款安全有保障。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即使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存款保險通常也是通過收購承接等方式,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的銀行,從而使存款人繼續受到全面保護。
三看保障機制。
存款保險制度主要實現的是信心穩定,通過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來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這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立法保障。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
二是條例規定,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進一步提升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三是更注重事前防范。通過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其穩健經營;同時,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銀行體系更健康了,存款人也就更有保障了。
四是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通過存款保險這一市場化、專業化的處置平臺,能大大降低金融風險的處置成本,實現快速有序的市場化退出。條例規定,存款保險不僅可以采取直接償付、委托償付的方式保護存款人,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是通過采取收購承接等方式,支持健康的機構承接問題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負債、業務,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的銀行,從而使存款人繼續受到全面保護。
不需要存款人交保費,低費率起步,實現及時償付。
對于老百姓而言,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運行也有不少很關心的問題。
儲戶需不需要交費?
答案是,不需要。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存款保險實行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其中的風險差別費率,通俗地講,就是指對風險較高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較高的費率,反之收取較低的費率。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強化對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其審慎經營,健康發展。
并且,費率標準并非固定不變,可以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
對銀行財務影響多大?
綜合考慮國際經驗、金融機構承受能力和風險處置需要等因素,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平均費率水平大概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左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以及現行水平,對投保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根據對全國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測算,保費支出占稅前利潤的比例不足1%。
我國金融機構數量眾多,市場競爭將限制它們將經營成本轉嫁給金融消費者。銀行不會單純因為繳納一點點保費就提高貸款利率、增加收費項目,金融消費者也可以“貨比三家”,選擇服務最好、價格最優的金融機構。
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嗎?
銀行繳納的保費全部納入依法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進行了限制,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戶,由人民銀行負責管理,運用方式僅限于存放央行、購買政府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等。
存款人得到償付及時嗎?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當出現這些情形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按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向儲戶足額償付存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處置問題投保機構時,既可以直接償付,也可以靈活運用委托償付、支持合格投保機構收購或者承擔問題投保機構資產負債等方式,在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同時,降低風險處置成本,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完善金融安全網,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于整個銀行業發展來說意義十分重大。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后,銀行擠兌的風險可以大大減少,可以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從而使銀行自身的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防范外部沖擊的能力也會大大提高。
另一方面,在實行限額保險的條件下,由于大額存款人有動力也有能力去篩選和監督各家銀行的經營狀況,因此對商業銀行構成了一定的市場約束,可以倒逼商業銀行去改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競爭力。
更為重要的是,有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后,可以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等措施,促進銀行更加審慎經營,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促使商業銀行努力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務質量。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和均衡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提升小銀行、民營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為小銀行、民營銀行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更好的制度基礎,促進逐步形成一個有序競爭、可持續發展的小金融機構體系,增加基層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業一項重要的基礎制度安排,和中央銀行、審慎監管一起,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項制度的建立,對于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建立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對于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水平和競爭力,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揚帆起航。下好這步“先手棋”,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將迎來更加生動精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