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國務院批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現予以印發。
根據方案,廣東自貿區的戰略定位為,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目標經過三至五年改革試驗,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粵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力爭建成符合國際高標準的法制環境規范、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貿易園區。
天津自貿區的戰略定位為,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任務,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努力成為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平臺、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和制度創新試驗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貿易園區。目標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制環境規范、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福建自貿區的戰略定位為,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改革先行優勢,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充分發揮對臺優勢,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進程,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范區;充分發揮對外開放前沿優勢,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打造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福建自貿區發展目標為,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創新兩岸合作機制,推動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增強閩臺經濟關聯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新格局,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爭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園區。
方案全文如下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合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三)發展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試驗,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粵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力爭建成符合國際高標準的法制環境規范、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特色金融、國際商貿、高端制造等產業,建設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綜合服務樞紐;深圳前海蛇口片區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等戰略性新興服務業,建設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世界服務貿易重要基地和國際性樞紐港;珠海橫琴新區片區重點發展旅游休閑健康、商務金融服務、文化科教和高新技術等產業,建設文化教育開放先導區和國際商務服務休閑旅游基地,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載體。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體制機制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制造業;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以貨物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保稅服務等業務;珠海橫琴新區片區試點有關貨物貿易便利化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制度創新。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建設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1.優化法治環境。在擴大開放的制度建設上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按照統一、公開、公平原則,試點開展對內對外開放的執法與司法建設,實現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強化自貿試驗區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規規章建設,完善公眾參與法規規章起草機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對涉及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等商事案件,建立專業化審理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
2.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建立行政權責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審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務模式,建設市場準入統一平臺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和協同管理。深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探索備案文件自動獲準制。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臺。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為自貿試驗區發展提供咨詢。推進建立一體化的廉政監督新機制。
3.建立寬進嚴管的市場準入和監管制度。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重點擴大服務業和制造業對外開放,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廣東省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由廣東省負責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建立企業誠信制度,開展信用調查和等級評價,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報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以商務誠信為核心,在追溯、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強化全流程監管。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探索把服務相關行業的管理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建立健全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根據高標準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要求,強化企業責任,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和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等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探索開展出口產品低碳認證。
(二)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
4.進一步擴大對港澳服務業開放。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以下統稱《安排》)框架下探索對港澳更深度的開放,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準入限制,重點在金融服務、交通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服務等領域取得突破。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經營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服務。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各限5家)經營內地居民出國(境)(不包括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適度放開港澳認證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開展認證檢測業務,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發展高端醫療服務,開展粵港澳醫療機構轉診合作試點。建設具有粵港澳特色的中醫藥產業基地。優化自貿試驗區區域布局,規劃特定區域,建設港澳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區。
5.促進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結合國家關于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以及入出境和工作生活待遇政策,研究制訂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在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探索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粵港、粵澳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制定粵港、粵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支持建設自貿試驗區至我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直達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設互聯互通的信息環境。
(三)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
6.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粵港澳共同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聯動發展離岸貿易。加強粵港澳會展業合作,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鼓勵融資租賃業創新發展,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創新粵港澳電子商務互動發展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臺建設。拓展服務貿易新領域,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華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積極承接服務外包,推進軟件研發、工業設計、信息管理等業務發展。加強粵港澳產品檢驗檢測技術和標準研究合作,逐步推進第三方結果采信,逐步擴大粵港澳三方計量服務互認范疇。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建立自貿試驗區與粵港澳海空港聯動機制,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物流樞紐,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協同運作模式。探索與港澳在貨運代理和貨物運輸等方面的規范和標準對接,推動港澳國際航運高端產業向內地延伸和拓展。積極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支持港澳投資國際遠洋、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航空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廣東省。促進航運金融發展,建設航運交易信息平臺,發展航運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等業務,推進組建專業化地方法人航運保險機構,允許境內外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服務中介設立營業機構并開展航運保險業務,探索航運運價指數場外衍生品開發與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內地資本郵輪企業所屬“方便旗”郵輪,經批準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和其他國內運輸。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程序,優化船舶營運、檢驗與登記業務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8.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及國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開展雙向人民幣融資。在總結其他地區相關試點經驗、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基礎上,研究適時允許自貿試驗區企業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港澳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港澳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在《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9.推動適應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創新。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負面清單準入模式,簡化金融機構準入方式,推動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降低港澳資保險公司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門檻,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自貿試驗區的港澳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中介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適用與內地保險中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粵港澳商貿、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機構開展外幣離岸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全口徑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債管理新模式。在《安排》框架下,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注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持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0.推動投融資便利化。探索實行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在賬戶設置、賬戶業務范圍、資金劃轉和流動監測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和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開展跨境投融資創新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注冊的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和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愿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構建個人跨境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健全對區內個人投資的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防范機制。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按照規定開展符合條件的跨境金融資產交易。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港澳和國際的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逐步提高港澳投資者參與自貿試驗區要素平臺交易的便利化水平。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11.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探索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機制。綜合利用金融機構及企業主體的本外幣數據信息,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并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產品和方式。
(五)增強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功能。
12.引領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優勢,搭建服務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在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結算業務、建設結算中心。支持設立符合內銷規定的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后續服務基地。推進企業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制造業務。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支持企業依托自貿試驗區開展自主營銷,拓展境內外營銷網絡。
13.打造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區。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泛珠三角區域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依托自貿試驗區深化與港澳合作,更好地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形成內外貿相互促進機制。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強化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探索構建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14.建設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重要窗口。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絡、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完善“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鼓勵企業和個人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開展綠地投資、并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逐步減少對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按規定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提供服務。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資源等合作。探索將境外產業投資與港澳資本市場有機結合,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四、監管服務和稅收政策
(一)監管服務模式。
1.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不能滿足發展需求的,可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申請擴大區域面積。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通關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后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貨物,按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2.加強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協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二)稅收政策。
抓緊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問題。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保障機制
(一)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授權廣東省制定自貿試驗區落實《安排》的配套細則。廣東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自貿試驗區條例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廣東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于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系。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宜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并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共同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三)評估推廣。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托內地和港澳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轉型,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探索轉變政府職能新途徑,探索擴大開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協同發展對外開放新引擎,著力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任務,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努力成為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平臺、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和制度創新試驗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貿易園區。
(三)總體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制環境規范、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9.9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天津港片區30平方公里(含東疆保稅港區10平方公里),天津機場片區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1.96平方公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海港部分和保稅物流園區4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天津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國際貿易、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天津機場片區重點發展航空航天、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高端制造業和研發設計、航空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重點發展以金融創新為主的現代服務業。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貨物貿易、融資租賃、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制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設適應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需求的服務體系。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審管職能分離,建立綜合統一的行政審批機構,實施“一顆印章管審批”。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完善信息網絡平臺,提高行政透明度,實現部門協同管理。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健全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探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實施分類管理。提高執法效能,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執法力量,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構建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發揮專業化社會機構力量,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成效。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鑒定、咨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天津市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內工作部門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管理目錄制度,完善“一口受理”服務模式,改革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推進審批后監管標準規范制度建設。加強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二)擴大投資領域開放。
穩步擴大開放領域,改革“引進來”和“走出去”投資管理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機制,有效監管,完善服務,探索建立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基本制度框架。
3.降低投資準入門檻。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重點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金融領域,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適當減少對境外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權比例、業務范圍等準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鼓勵先進制造業延伸價值鏈,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創新發展,完善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勵外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允許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臺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允許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試點擔任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
4.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天津市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天津市負責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
5.構建對外投資合作服務平臺。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及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自由承攬項目。逐步減少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備案制,屬市級管理權限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對外投資合作事后管理和服務,建設多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鼓勵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和項目公司,支持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打造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業發展環境。
6.完善國際貿易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服務貿易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貿易促進平臺,推動現有融資平臺依法合規為中小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并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發展服務外包業務,建設文化服務貿易基地。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鼓勵開展綠色貿易。探索開展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華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開展知識產權跨境交易,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
加快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支持進口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資源類商品。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通關、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從事國際采購的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
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業務,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推動完善倉單質押融資所涉及的倉單確權等工作。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探索建立與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制度。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維修業務試點。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制造業務試點。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制造業務。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推進標準和結果互認。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逐步推動實施第三方結果采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航運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機制和運作模式。積極發揮天津港和濱海國際機場的海空聯動作用。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天津市。大力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業,建設中國北方國際航運融資中心,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航運服務中介機構設立營業機構并開展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
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密航線航班。推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班,建設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國際郵輪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郵輪旅游供應服務和配套設施水平,建立郵輪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郵輪旅游營銷中心。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8.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積極推動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改革措施。可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按現行管理規定向國家申請擴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面積。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強化監管協作。加強電子口岸建設,推動實現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逐步實現基于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在二線簡化檢驗檢疫流程,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實施業務模式創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場,加強風險控制,推進投融資便利化、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跨境使用,做大做強融資租賃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9.推進金融制度創新。開展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試點。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范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愿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解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
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于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支持通過自由貿易賬戶或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建立健全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產品和方式。
10.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全面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對中小型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動產融資業務,利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專業機構,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1.提升租賃業發展水平。率先推進租賃業政策制度創新,形成與國際接軌的租賃業發展環境。加快建設國家租賃創新示范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支持設立中國天津租賃平臺,推進租賃資產公示等試點。支持設立中國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臺,推進租賃資產登記、公示、流轉等試點。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天津市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設立項目公司經營大型設備、成套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經相關部門認可,允許融資租賃企業開展主營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廷業務。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范圍。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完善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強化外匯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托開展事中事后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五)推動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發揮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高地的綜合優勢,推動京津冀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區域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13.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通關業務一體化改革。優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支持內陸地區在條件具備時申請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完善天津口岸與無水港之間在途運輸監管模式,推動與內陸口岸通關協作,實現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進一步推動津冀兩地港口一體化,在優化港口產業結構的同時,實現兩地港口間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支持京冀兩地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區,開展現代物流業務。完善以天津港為出海口的保稅物流網絡,將意愿結匯等創新政策輻射延伸至京冀兩地及港口腹地。依托亞歐大陸橋連接功能,完善多式聯運體系,增強對沿線國家及地區轉口貿易服務功能,發揮中蒙俄經濟走廊重要節點作用和海上合作戰略支點作用,推動“一帶一路”建設。
14.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聚集國際資源要素的能力。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產業集聚,促進京津冀地區優化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以產業鏈為紐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產業轉移引導基金,促進京津冀地區在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物流配送等環節的協同配合。增強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集散功能。加強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推動各類資源合理高效流轉。鼓勵三地企業通過跨區域兼并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運營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資模式。鼓勵航運物流、航空航天、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產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形成有利于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促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京津冀地區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引擎。
15.推動區域金融市場一體化。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創新試驗,開展金融監管、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創新。加強區域金融監管協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國家規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支持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健康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探索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適應的產品創新和管理模式創新,優化京津冀地區金融資源配置。
16.構筑服務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和人才高地。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政策疊加優勢,將自貿試驗區打造成具有創新示范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臺,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堅持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推動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協同創新。積極發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規開展知識產權轉讓,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協同工作機制。根據區域特點和發展需求,針對區域創新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試點。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規定共同出資,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形成合作機制。聯合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機構共同成立創投基金,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推動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國際化綜合改革試驗區,支持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評價方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強化激勵,吸引領軍科學家、企業家、歸國創業人員等高端人才,建設國際化人才特區。為符合條件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進一步簡化簽證等相關審批程序。
四、保障機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體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天津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落實各項改革創新措施,加強自貿試驗區經濟運行管理和風險防控,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金融監管及外匯等部門協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導的電子口岸等公共電子信息平臺,整合監管信息,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天津市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調整試點內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五)建立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區復制推廣,具備條件的,進一步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采取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立足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于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探索新模式,為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徑,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累新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改革先行優勢,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充分發揮對臺優勢,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進程,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范區;充分發揮對外開放前沿優勢,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打造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三)發展目標。
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創新兩岸合作機制,推動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增強閩臺經濟關聯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新格局,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爭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游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范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體制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制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進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福建省能夠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全部下放給自貿試驗區。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審批標準化、規范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制度,實行“一口受理”服務模式。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鑒定、咨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二)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福建省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福建省負責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減少項目前置審批,推進網上并聯審批。
放寬外資準入。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及先進制造業等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準入條件。穩步推進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典當行試點。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3.構建對外投資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企業“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權限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使用自有金融資產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自由承攬項目。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境外投資事后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4.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的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推進動漫創意、信息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
5.提升航運服務功能。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福建省,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準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簡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通關征管作業。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并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進與臺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
7.探索閩臺產業合作新模式。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持臺資企業加快發展。推動臺灣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重點承接臺灣地區產業轉移。取消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產(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由大陸方面控股要求,但臺商不能獨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品牌企業赴臺灣投資,促進閩臺產業鏈深度融合。探索閩臺合作研發創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參與制定標準,拓展產業價值鏈多環節合作,對接臺灣自由經濟示范區,構建雙向投資促進合作新機制。
8.擴大對臺服務貿易開放。推進服務貿易對臺更深度開放,促進閩臺服務要素自由流動。進一步擴大通信、運輸、旅游、醫療等行業對臺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框架協議下,先行試點,加快實施。對符合條件的臺商,投資自貿試驗區內服務行業的資質、門檻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允許持臺灣地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注冊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備案(不包括特許經營,具體營業范圍由工商總局會同福建省發布)。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推動兩岸社會保險等方面對接,將臺胞證號管理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范疇,方便臺胞辦理社會保險、理財業務等。探索臺灣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任職。深入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創新合作形式,加強兩岸司法合作。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擴大對臺知識產權服務,開展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試點。
電信和運輸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及大陸境內多方通信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和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并僅向臺灣船東所屬的商船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對臺灣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審核或審批。
商貿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申請成為赴臺游組團社的3家臺資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福建居民赴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允許臺灣導游、領隊經自貿試驗區旅游主管部門培訓認證后換發證件,在福州市、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執業。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居住一年以上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報考導游資格證,并按規定申領導游證后在大陸執業。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舉辦展覽,委托福建省按規定審批在自貿試驗區內舉辦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
建筑業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接福建省內建筑工程項目,不受項目雙方投資比例限制。允許取得大陸一級注冊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并提供相應服務。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個人業績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大陸企業資質時,可將在臺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筑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
產品認證服務領域開放。在強制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臺灣主管機關確認并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與大陸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任務,檢測范圍限于兩岸主管機關達成一致的產品,產品范圍涉及制造商為臺灣當地合法注冊企業且產品在臺灣設計定型、在自貿試驗區內加工或生產的產品。允許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承擔認證服務的范圍包括食品類別和其他自愿性產品認證領域。在自愿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臺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臺灣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對臺灣本地或在自貿試驗區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進行檢測。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評定依據。
工程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并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注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的限制。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臺灣建筑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筑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的限制。允許臺灣建筑、規劃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臺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準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大陸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不受在臺灣注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作為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專業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臺灣會計師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臺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允許取得大陸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內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具體辦法由福建省制定,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允許符合規定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在證書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允許臺灣地區其他醫療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港澳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按照大陸執業管理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醫療相關活動。允許取得臺灣藥劑師執照的持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陸《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按照大陸《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注冊并執業。
上述各領域開放措施在框架協議下實施,并且只適用于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
9.推動對臺貨物貿易自由。積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建立閩臺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自貿試驗區對臺小額貿易管理方式。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兩岸電子商務,允許符合條件的臺商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類電子商務),申請可參照大陸企業同等條件。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入境快件采取便利措施。除國家禁止、限制進口的商品,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商品外,簡化自貿試驗區內進口原產于臺灣商品有關手續。對臺灣地區輸往自貿試驗區的農產品、水產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產品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進一步優化從臺灣進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的審評審批程序。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10.促進兩岸往來更加便利。推動人員往來便利化,在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便利的臺灣居民入出境政策。對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就業的臺灣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入出境等方面給予便利。為自貿試驗區內臺資企業外籍員工辦理就業許可手續提供便利,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入境、過境、停居留便利。自貿試驗區內一般性赴臺文化團組審批權下放給福建省。加快落實臺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臺灣之間便利進出境政策,推動實施兩岸機動車輛互通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推動廈門—金門和馬尾—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簡化手續。
(五)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11.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愿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入本外幣資金,企業借入的外幣資金可結匯使用。探索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托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托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構建跨境個人投資者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托開展事中事后管理。
12.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準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銀行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經相關部門許可,拓展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融資渠道,簡化涉外業務辦理流程。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福建省有關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研究設立多幣種的土地信托基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于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支持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根據需要在平潭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13.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在對臺小額貿易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持臺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對自貿試驗區內的臺灣金融機構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實行外債指標單列,并按余額進行管理。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臺資進一步開放,降低臺資金融機構準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并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臺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開設綠色通道。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允許臺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參照大陸關于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持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研究探索臺灣地區的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試驗區內資本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2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其中一家臺資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另一家臺資合并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持福建省股權交易場所拓展業務范圍,為臺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加強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六)培育平潭開放開發新優勢。
14.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賦予平潭制定相應從業規范和標準的權限,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臺灣建筑、規劃、醫療、旅游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臺灣有關機構頒發的證書,按規定范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任職的臺灣同胞試行兩岸同等學歷、任職資歷對接互認,研究探索技能等級對接互認。對臺商獨資或控股開發的建設項目,借鑒臺灣的規劃及工程管理體制。
15.推動航運自由化。簡化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海事實行報告制度。支持簡化入區申報手續,探索試行相關電子數據自動填報。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臺試行監管互認。對平潭片區與臺灣之間進出口商品原則上不實施檢驗(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貨物以及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檢驗檢疫部門加強事后監管。
16.建設國際旅游島。加快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推行國際通行的旅游服務標準,開發特色旅游產品,拓展文化體育競技功能,建設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研究推動平潭實施部分國家旅游團入境免簽政策,對臺灣居民實施更加便利的入出境制度。平潭國際旅游島建設方案另行報批。
四、保障機制
(一)實行有效監管。
1.圍網區域監管。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對平潭片區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2.全區域監管。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聯動懲戒機制,開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試點。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建立相應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建立常態化監測預警、總結評估機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對自貿試驗區內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構筑以商務誠信為核心,覆蓋源頭溯源、檢驗檢疫、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各部門監管數據和信息歸集、交換、共享機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動態監管。整合執法主體,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與便捷性,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和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金融監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有別于區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特點的監管體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實現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對臺先行先試、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福建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完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抓緊落實好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福建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努力推進自貿試驗區更好更快發展。
(五)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