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土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昨晚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中明確:今后,各地如果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地未達到住房供地總量70%,將不得供應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用地。
兩部門還明確表示,今后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于1,以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而為加大商品住房供應,今后各類住房建設項目也應自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而房地產企業存在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等4類違法違規行為,今后其及其控股股東都將被禁止參加土地競買。
文件再次強調,各地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正確引導市場預期。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探索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并軌、簡化并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高房價地區,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而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各地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同時各地要建立保障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審批快速通道,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有效供應。并明確今后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自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
在土地供應方面,兩部門要求各地要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筑套數、套型建筑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積的控制標準,并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于1。
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