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
近年來,國內天然氣供應能力不斷提高,進口規模持續擴大,但由于消費需求快速增長、需求側管理薄弱、儲氣調峰能力不足等原因,高峰時段供需緊張情況時有發生,部分地區居民生活等民生用氣甚至受到影響。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16號)“責任要落實、監管要到位”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建立保障民生用氣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證民生用氣需求。
一、逐級明確責任分工
為明確職責分工,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與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民生用氣責任書》。省(區、市)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應依據管理權限,將保障民生用氣的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并簽訂責任書。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國天然氣發展規劃,提出年度供需平衡計劃,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運行協調監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氣企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資源供應,按計劃或合同平穩供氣;及時協調解決天然氣供需矛盾。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氣供應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民生改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利用規劃,建立有序用氣機制,切實做到“先規劃、先合同、后發展”;依據本地用氣特點,規劃建設儲氣設施;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氣供需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保供次序,及時協調解決影響平穩供氣的問題,確保不出現停限供居民用氣現象;因特殊原因可能影響居民用氣時,須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三)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嚴格落實國辦發〔2014〕16號文件、《天然氣利用政策》、《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天然氣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資源落實情況,有序發展下游用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建立與調峰需求相適應的調峰儲備設施;結合供氣區域實際編制應急預案和有序用氣方案,并向當地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報告供需情況;出現供氣緊張狀況時,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執行“壓非保民”(壓非民生用氣、保民生用氣)措施,確保民生用氣需求。
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為保障各項責任目標的實現,確保民生用氣需求不受影響,對貫徹執行有關規定不力及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相應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1、沒有落實氣源實施“煤改氣”、發展大工業用戶的;
2、沒有與上游供氣企業或下游用戶簽訂供氣合同的;
3、沒有制定天然氣利用規劃導致供需失衡的;
4、沒有制定保障民生用氣應急預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進行內部通報批評:
1、違反《天然氣利用政策》,發展限制類用氣項目的;
2、沒有嚴格落實國家天然氣價格政策的;
3、應急儲氣能力不足本行政區域3天需求量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氣1萬戶或12小時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進行全國通報批評:
1、因上述情形被責令整改2次以上,或內部通報1次以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違反《天然氣利用政策》,發展禁止類用氣項目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氣10萬戶或24小時以上的;
4、居民用氣因特殊原因受較大影響而沒有及時上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1、拒不執行《天然氣利用政策》、天然氣價格政策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
2、停限供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氣引發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
3、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應對不力導致重大事故或公私財產損失的;
4、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各省(區、市)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據相關規定參照制定本行政區域責任追究辦法。
三、健全配套政策措施
(一)保供責任與資源配置掛鉤。將資源供應與建設儲氣設施、實施有序用氣等保障民生用氣責任落實情況掛鉤,進行增量資源平衡時,優先增供儲氣能力與用氣規模相適應、民生用氣保障得力的地區。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等政策措施,支持峰谷差超過3:1、民生用氣比例超過40%(包括居民生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的城市加快建設儲氣設施。
(二)保供責任與價格政策結合。鼓勵各地特別是用氣峰谷差較大的地區,在終端消費環節推行非居民用氣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價格政策,促進移峰填谷和節約用氣,引導合理消費,緩解供需矛盾。供氣企業應在國家價格政策框架內,對簽訂可中斷供氣合同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承擔保障民生用氣責任的企業給予適當價格優惠。
(三)保供責任納入信用體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天然氣利用領域信用體系,通過供氣合同備案等措施,采集供需雙方信用記錄,將承擔保供責任情況納入其中,構建良好市場環境。對不簽訂供氣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列入不良記錄;對積極簽訂合同并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給予政策優惠,同時作為良好信譽載入信用檔案。天然氣利用領域信用記錄將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供有關部門查詢使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請各省(區、市)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于2015年1月30日前,將主管領導簽字蓋章的《2015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一式3份)反饋2份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能源局油氣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