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企業裁減人員行為,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月31日。
征求意見稿共24條。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適用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采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裁員應當提前30日說明情況、提出裁員初步方案并聽取意見、確定裁員方案并公布、向人社部門報告、實施裁員并給予經濟補償等要求,以規范企業的裁員行為。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企業采取協商一致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并將擬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報告人社部門。
為加強對職工的權益保護,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并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禁止裁員的范圍,包括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
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人社部網站提出意見,也可發送電子郵件至lifachu@mohrss.gov.cn。此外,公眾還可通過郵寄信件反饋意見,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人社部法規司,郵編: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