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環境保護部組織起草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12月5日。
該辦法共四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規定適用范圍、許可事項、實施主體、分級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第二章“申請與核發”主要是規定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范圍、許可條件、許可內容、受理流程、審核流程、載明事項等內容。第三章“管理和監督”主要規定了持證排污單位的義務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了實現對排污單位的監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則”主要規定了分階段實施計劃、文本格式、新老許可證實施期限的銜接等。
根據意見稿,排污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意見稿還規定,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當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意見稿顯示,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