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中心發文在首套房貸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給予優惠支持。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基準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
鄂建〔2014〕1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構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高端放開、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市場分類調控
(一)各地政府要認真履行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主體責任,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按照一市一策、一縣一策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漢市要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放開住房限購等政策,穩定市場預期,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全省其他市、縣要控制商品住房新開發總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過度投放,保持市場平穩。商品住房庫存較大,庫存消化超過24個月的市、縣,要及時修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調減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引導住房合理消費,調結構,去庫存。
(三)各地要加強市場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應節奏和總量平衡,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布局,管控好土地供應閘門。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費
(四)認真落實國家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類優惠政策,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給予優惠支持。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 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基準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 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 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五)認真貫徹《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異地購房人依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對引進的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鄂投資機構派駐人員、進城經商務工的農村轉移人口、大學畢業生等,在我省城鎮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給予政策優惠。
三、改進住房供應方式
(六)認真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開商品住房市場,確保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高端需求,實行優質優價。
(七)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產權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運營商品住房;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住房租賃托管業務;引入基金或民間投資收儲存量商品住房,作為租賃房源向市場租賃或向保障對象配租。對企業、機構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八)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鼓勵各地根據住房保障實際,通過政府收儲等方式,購買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探索將社會存量房源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 房體系,實行市場租金、分類補貼。對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有穩定就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快棚戶區改造,積極爭取國開行貸款規模,充分發揮國開行貸款引導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可作為項目 資本金注入到市縣政府融資平臺,放大資金效應。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以貨幣化安置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儲、集體議價、公開競價收儲 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選購服務平臺等方式,實現貨幣化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的,可以按貨幣補償標準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十)大力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各地要積極探索,通過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實行共有產權,在棚戶區改造安置房中實施共有產權,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產權住房, 改經濟適用住房為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對納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產權住房,參照公共 租賃住房政策給予稅收減免和租金補貼。
四、發揮金融和住房公積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開發貸款額度,留足貸款規模;對已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項目,要保證項目貸款需求,確保項目順利竣工;對在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 項目,要滿足合理資金需求,提高開發貸款授信、放款審批效率;對達到授信、放款條件的開發貸款,要提升服務質量,及時發放貸款。
(十二)各商業銀行要配足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加快受理、審批和發放,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要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放款。支持異地購房者在購房所在地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各地要改進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積金存儲銀行通過招標確定,各地要將支持服務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貸款購房情況,與選擇住房公積金存儲銀行相掛鉤。公積金存儲銀行對同時使用公積金和商業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要對商業貸款部分予以基準利率下浮優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職工購房的支持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簡化公積金業務手續,改進擔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務質量;對使用公積金貸款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職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放寬貸款期限。各地要認真貫徹《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確保非公企業職工、新就業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十五)在本省范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可使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探索繳存職工購房時同時申請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在家庭代際間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職工,每月可直接劃轉公積金償還貸款。
五、促進房地產業轉型發展
(十六)鼓勵和引導房地產企業根據新型城鎮化規劃優化投資地域分布,調整開發類型結構,因地制宜發展商業、工業、旅游、養老等產業地產;推行A級住宅性能 認定,支持企業建設“四節一環保”綠色建筑,對開發建設一星、二星、三星級綠色建筑,分別按綠色建筑總面積的0.5%、1%、1.5%,給予容積率獎勵。
(十七)鼓勵發展現代住宅產業,出臺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建立住宅產業化基地,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開發建設的項目,由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出臺政策,給予容積率獎勵。鼓勵開發建設、購買全裝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裝修部分對應產生的契稅。
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八)優化政務服務環境,對土地供應、規劃審批、預售許可、登記辦證等環節,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開透明、簡化程序、提質提效、搞好服務。堅決禁止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九)加快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預報。加強對涉房民間融資監管,司法部門與金融部門、住建部門聯動,嚴厲打擊涉 房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和改進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專款專用。加強對批后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建立 項目用地竣工核驗制度,約束土地利用違規違約行為。嚴厲依法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堅決遏制“小產權房”,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嚴格責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時、準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各類媒體要準確宣傳報道,做好輿論引導,穩定市場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對于造謠、傳謠、炒作不實信息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形成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市、縣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