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細則明確六大內容
時間:2014-07-28 22:09:36
來源:新華社 作者:高敬,董峻
中國政府網28日公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以及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方面,首次進行了明確、細化和完善。
據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28日介紹,這一實施細則由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央編辦、監察部、審計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7個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又一重要法規制度,也是我國審計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成果。
實施細則首次明確,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細則還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重點。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同時,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根據細則,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各地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領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