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負責人就
《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2014年3月17日,稅務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審計工作近年來取得哪些進展?
答: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新的歷史時期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黨的建設,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科學發展、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完善領導干部考核任用機制、加強“一把手”權力監督制約,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所作出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開展國稅系統領導干部責任審計,是國稅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要求,也是審計法賦予國稅系統的一項重要職責。對此,稅務總局黨組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有關規定,推進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特別是2008年以來,對內部審計組織機構和經濟責任審計政策進行了改革調整,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整個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具體來說:一是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力量明顯加強。2008年總局黨組決定組建稅務總局和省級國稅局兩級督察內審機構,對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管理職責更加明確,審計力量更加充實;二是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更加完善和完備。規定應審計的領導干部由過去的省、市、縣國稅局黨組書記、局長擴大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的稅務分局局長和稅務所所長;審計內容由過去只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擴大到財政收支審計。審計環節由過去單一的離任審計擴大到任中審計、任前審計。三是審計工作力度明顯加大。各級國稅局按照“先審后提”、“先審后離”和強化任中審計的要求,積極任中審計、任前審計、離任審計工作,審計工作全面開展。近年來,每年審計的領導干部達到800人左右,約占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的四分之一。四是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方式更加合理有效。省及省以下國稅局按照整合內部監督資源、避免重復審計的要求,形成了以經濟責任審計為抓手、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所在單位財務審計同時進行的工作模式,實現了三者的有機結合和相互促進。五是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了很多問題,嚴肅了工作紀律,維護了工作秩序,起到了促進工作和促進廉政的作用。
2.問: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審計工作還存在哪些不足?
答:這些年來國稅系統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方面的工作都有較大進展,但當前仍存在一些不足,面臨一些困難。特別是由于內部審計體制和機制還不夠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總體效果還不夠理想,或者說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尚未得到應有的發揮。從功能上看,目前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仍停留在傳統審計“查錯糾弊”階段,重在審計領導干部有無不廉政的問題,其作為鑒證、反映、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業績的主體功能尚未確立,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用獎懲的科學手段和依據作用有限;從指導思想上看,偏重單個審計審出和整改了多少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控價值和治理作用重視不夠,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處于被動地位,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和積極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稅收工作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不夠;從審計工作目標看,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內部審計,還需要作出符合內部審計特點和優勢的調整。目前的工作目標取向和工作重心仍放在對領導干部“廉政審計”上,對“勤政審計”重視不夠,一方面“廉政審計”受制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所能運用的外部取證手段限制,難以達到政府審計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所取得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勤政審計”上,需要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內部管理信息、直接服務于內部控制目標的優勢,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制度,指導和規范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恪盡職守、勤于政事。
3.問:《辦法》出臺有何意義?
答:稅務總局出臺《辦法》,既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0〕10號)的要求,也是更好地發揮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內在要求和客觀需要,是改進和加強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措施。
一是制定實施《辦法》,是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從正面鑒證、反映、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業績情況的主體功能,加強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需要。經濟責任是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的主要責任,經濟責任審計是考核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制度化工具和有效手段。制定實施《辦法》,有利于改變當前經濟責任審計重在“查錯糾弊”、與其他審計檢查方式功能重疊的狀況,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從正面鑒證、反映、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業績情況的主體功能,加強對領導干部工作績效的重點考核,促進領導干部更好地履職盡責,組織和推動稅收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開展。
二是制定實施《辦法》,是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首要內控制度的作用,保證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積極主動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價值不在于單個審計和單個審計審出了、整改了多少問題,而在于建立一個以審計評價標準為先導的、以實施審計為保障的內控制度和治理體系,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抓領導”、“領導抓”的抓手作用,促進和保障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勤政廉政和有關組織目標和工作目標的實現。制定實施《辦法》,是扭轉當前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以單個審計為重心的做法,把經濟責任審計建設成為首要的內控制度,著眼于從整體上、宏觀上、根本上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治理功能而采取的一項有力措施,它有利于改變目前被審計領導干部由于缺乏審計評價標準而在履行經濟責任方面處于被動的狀態,為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提供應有的行為指導和制度規范,激發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自覺性、積極性,主動抓好和做好有關工作。
三是制定實施辦法,是建立健全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制、機制的需要。制定實施《辦法》有利于建立健全以內部控制為目標,以審計評價制度為中心,以被審計領導干部遵從在先、審計在后為主體,以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用獎懲依據為依托的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把黨中央、國務院開展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要求與國稅系統加強內部管理的內在要求緊密結合起來,把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從正面鑒證、反映、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業績的主體功能與加強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結合起來,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的考核任用獎懲結合起來,為各級國稅局抓好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內在動力,變“要我審”為“我要審”;為被審計領導干部執行在先提供制度遵從,使領導干部在審計中變被動為主動;為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評價提供操作規范,變“抓辮子”為“照鏡子”;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核任用獎懲依據提供更具可靠性、可比性、可用性的結論,變審計成果的程序性運用為實質性的運用,從而形成以《辦法》為核心、基礎的審計目的與審計內容相互貫通、審與被審充分互動、審計與審計成果運用緊密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
4.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是國稅局系統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核心制度,是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依據,是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準則。共有19條,明確了實施國稅系統領導干部評價的目的、依據、范圍、原則、內容和基本做法:一是確立了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制,即實行分類分項審計評價;二是明確了11個方面的國稅系統領導干部審計評價內容及其審計評價的定性和定量指標;三是規范了實施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程序、步驟、方法和操作要求。
5.問: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重點是什么?
答:《辦法》從突出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出發,以促進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盡職盡責和遵紀守法為基點,明確了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重點是加強領導干部在組織落實稅收科學發展目標責任、貫徹中央和上級稅務機關重大決策部署、進行重大經濟決策、建立和保證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執行、履行領導干部法定職責、加強內部監管與風險防范、個人廉潔從政等方面情況的審計評價,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內控有效、運行順暢,依法行政、監管有力,遵紀守法、廉潔從政。
6.問:《辦法》的規定有哪些突破?
答:《辦法》是國稅系統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來制定實施的首個審計評價辦法,其本身就是一個制度創新和工作上的一個突破,有關審計評價的各項規定均有新的意義。
7.問:《辦法》出臺后,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審計工作將有哪些改變?
答:《辦法》出臺后,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發生以下變化:一是經濟責任審計類型將由過去主要是審計發現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錯弊型”審計向從正面鑒證、反映、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情況“績效型”審計轉變。二是經濟責任審計重心將由現在“廉政”審計向“勤政”審計轉變。三是經濟責任審計功能將由現在追求單個審計項目效果向追求內部控制與風險防范的整體效果轉變。四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在審計中角色地位將由現在的被動反應型向主動作為型轉變。五是審計評價方式將由現在的以抽象性、主觀性評價為主向以寫實性、客觀性評價評價為主轉變。
8.問:國稅系統如何貫徹落實《辦法》?
答:《辦法》出臺實施,事關省以下國稅局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方面的履職規范、審計考核及其審計評價結果的組織運用,涉及到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觀念的轉變、思路的調整、制度的創新、功能的提升,各級國稅局及各有關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各盡其責,確保《辦法》順利實施,取得實效。一是各級國稅局領導班子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把貫徹實施《辦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切實解決貫徹落實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加強組織領導,將貫徹實施《辦法》作為加強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深化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抓緊抓好。二是省以下國稅局的主要領導要認真學習領會《辦法》精神,按照《辦法》規定履行好自己應盡的經濟責任。三是負責國稅系統督察內審工作的部門要擔負起工作責任,積極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各項具體工作,搞好審計人員培訓,保證按照《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審計評價。四是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內部信息共享和審計成果運用機制,做到審前信息對督察內審部門的開放共享和審后審計評價結果的有效運用。各級國稅局要以貫徹實施《辦法》為契機,凝聚共識,共同努力,將國稅系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入新的發展階段,為促進和保障稅收事業科學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