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王素毅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素毅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部分群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