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實施一年有余,針對猖獗的“買分賣分”現象,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監控設備,規范違法認定和處罰標準,打擊非法中介,遏制“買分賣分”現象。(4月8日《新京報》)
說到打擊“買分賣分”,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打擊“分販子”(非法中介)以及嚴懲交管部門的“內鬼”。這當然沒有錯,不過在我看來,即使沒有“分販子”和“內鬼”,“買分賣分”現象仍不可能禁絕。實際上,“買分賣分”的根源并不在于“分販子”和“內鬼”,而在于交通違法記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眾所周知,目前的交通違法扣分,扣的是駕照上的分,即扣分針對的并不是車輛,而是駕駛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輛車會由多個人使用,一個人會使用多輛車,而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往往只能辨別哪輛車違法,卻無法辨別哪個駕駛人違法。這樣一來,電子眼記錄在一輛車上的扣分,就可由多個駕駛人(多本駕照)分擔,一本駕照上的12分,也可分擔多個車輛的扣分——政策的空子便由此形成,即使沒有“分販子”和“內鬼”幫忙,一些人仍會自行“買分賣分”,只要到網上論壇、貼吧去看一看,就知道這個“生意”有多么火爆。
打擊“買分賣分”的難題正在于此,它確實不好管,甚至沒法管好,總不能禁止一輛車由多個人使用,或者禁止一個人使用多輛車吧?而現在的電子攝像技術,還無法達到辨別駕駛人的程度,即使能夠辨別駕駛人(不知道要花多少錢更新電子眼),要在法律上予以確認仍面臨很多困難。
如何從根本上遏制“買分賣分”?我認為應該改革記分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將現行的“對人不對車”改為“對車不對人”——直接針對違法車輛扣分,只要一輛車一年被扣滿一定的分數(未必是12分),不管扣分是幾個駕駛人違法造成的,車主都要接受相應的處罰。這樣,既可以“倒逼”車主遵守交通法規,也可以“倒逼”車主提高責任心,嚴格約束借車人的行為。從道理上說,一輛車如果經常違法,不管違法者是幾個駕駛人,都應該有人為此承擔責任,擔責者可以是車主,也可以是車輛所屬單位。
顯然,如果交通違法記分“對車不對人”,那么“買分賣分”現象自然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