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保險制度擬作調整:記者25日獲悉,調整后的本市社會保險制度將由“城保”、“鎮保”、“農保”組成。
其中“城保”覆蓋全市所有企業及其職工,“鎮保”參保對象則為本市被征地人員和其他城市化進程中的離土農民。
“鎮保”已實施近7年
2003年10月,本市從解決郊區城市化進程中離土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等情況出發,出臺了“鎮保”制度。截至今年2月底,本市“鎮保”參保人數155.55萬人,其中被征地人員97.54萬人,通過企業參保繳費的為58.01萬人;目前已有37.8萬人領取養老金,人均月養老金757元。
“鎮保”的實施適應了本市郊區前一階段社會經濟的發展:被征地人員通過一次性繳納不低于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及相關的補充保險費后,獲得了基本養老保障,基本解決了患大病、重病后自負醫療費困難的問題。但隨著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鎮保”制度的不足之處逐步顯現。
“由于‘鎮保’與‘城保’在繳費成本上的差異較大,以及允許企業執行‘一廠兩制’,造成不同企業之間以及同一企業內部職工之間在社會保險待遇上的不公平,這與《勞動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原則是不相符的。”相關人士認為。
“鎮保”將與土地聯系起來
去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此外,《暫行辦法》還確定了4條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公平性原則,即流動就業人員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論是何種戶籍,不論曾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應當保障其按同樣的規則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根據《指導意見》,新農保的參保范圍是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戶籍人員,不含企業及其職工。
相關人士透露,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今后,“城保”將覆蓋本市所有企業及其職工;“鎮保”專門用于解決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即“鎮保”制度與土地制度聯系起來,失去土地的人員參加“鎮保”,沒有失去土地的不能參加“鎮保”。“鎮保”參保對象為本市被征地人員和其他城市化進程中的離土農民,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兩類基本社會保險以及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農保”則調整為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戶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