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決定》明確提出了關于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要求。落實這一要求,需要做好以下3個方面工作。
第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同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和人民群眾對良好環境的新期待相比,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主要的不適應表現在:一是統籌協調困難,頂層設計不足。生態環境保護是個系統工程,特別是在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背景下,強化部門協調、增強環保綜合決策能力尤為緊迫。目前體制難以滿足生態文明建設融入其他四大建設的新要求,很有必要進行頂層設計,建立健全同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相適應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二是部門職責分散交叉、權責脫節,影響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政出多門、權責脫節等問題突出,既增加管理對象負擔,也浪費有限的行政資源。三是保障體系不完善,難以為環境監管提供有力支撐。由于職能交叉,造成執法主體和監測力量分散,多頭執法、“數”出多門、重復建設問題突出。總的看,當前我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現行體制難以適應中央對環境保護監管提出的任務和要求,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必須明確改革原則。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國家管理資源,優化機構設置,避免機構重疊和職責交叉,促進職責體系和機構設置的有機統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堅持生態系統完整性。環境保護必須遵循生態系統的特點進行綜合管理,實現要素綜合、職能綜合、手段綜合,將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貫穿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各個環節,體現在全社會的各個方面。堅持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分離。
第三,必須明確改革目標。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嚴格的污染防治監管體制。對所有污染物,以及所有污染源,所有污染介質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管,實現環境污染的全防全控。二是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生態保護監管體制。對所有自然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生物物種、生物安全、外來物種、遺傳資源等生物多樣性,以及所有保護區域進行整合,實施監管。三是建立統一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統一監管民用核設施、核事故與輻射事故,建立統一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及應急響應體系,形成獨立、權威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確保核與輻射安全萬無一失。四是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體制。需要將戰略環評、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等層面,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水土保持等領域環境污染和生態影響的環評進行管理,避免多頭負責、重復審批。五是建立權威的環境執法體制。將環境執法力量進行整合,明確環境執法地位,強化環境執法權威,建立有力高效的環境執法體制。六是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行為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對環保不當干預行為。七是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環境監測預警體制。將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環境監測資源進行整合,建立陸海統籌、天地一體的環境監測預警體制,為環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