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專門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并解讀該《條例》。新修訂頒布實施的《條例》內容十分豐富,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各個環節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不準打“擦邊球”搞房地產
《條例》規定,我省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拆除或者遷出。
相關負責人:我省部分地方的一些風景名勝區受經濟利益驅動,出現了變相整體出讓轉讓風景名勝資源或者違反規劃進行無序開發的現象,使景區出現了人工化、城市化趨向,改變了風景名勝區特色。此外,對一些亂占濫建、開山取石等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之前沒有一個有效的行政執法管理手段。而該《條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令禁止。
風景名勝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要使風景名勝資源能得到有效保護并造福于人,需要各級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高度重視風景區的科學規劃。迄今,我省已有15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75處省級風景名勝區,其中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大熊貓棲息地等5處還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但是,這些風景名勝區大多數處于“典型的生態與環境脆弱帶”。因此,切實保護好這些自然文化遺產,更是顯得尤為重要。
我省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要防止打擦邊球的傾向,借休閑旅游為幌子在景區保護區內修建別墅、搞房地產開發。同時,景區內群眾的安置房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基礎設施都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景區內所有建筑物包括民居都應注重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使之成為景區內新的亮點。
不可委托移交管理權
《條例》規定,全省各個風景名勝區都要成立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局,依法實施統一管理,凡是沒有成立管理機構的,在《條例》頒布后必須盡快實施。
《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執法的主體地位,明確管理機構屬于政府序列的執法主體,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的權力與責任,而且這個權力不可委托移交給企業。
相關負責人:四川省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四川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風景名勝區工作出現了一些問題。部分風景名勝區管理混亂,“管生不管養”的現象比較普遍。新《條例》的出臺,明確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性質、職能、執法主體地位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責,無疑將對加強風景區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禁止景區“圈地收費”
《條例》規定,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經營重大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取消市縣級景區設立
《條例》取消了市(州)和縣級風景名勝區的設立。原已經設立的市(州)和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監管,將參照《條例》執行。
亂停車最高罰500元
《條例》規定,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停泊,違者將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