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修法 欲建貨幣、留地、換地、留物業、入股等多元化補償機制
盡管《土地管理法》修訂工作仍在繼續且不會在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審議,但國土資源部還是決意在修法完成之前,先行展開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知悉將在2014年選擇部分地區進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過程中,除了探索公益性項目征地的界定方式外,重點將對征地補償的方式進行多元化嘗試。目前,國土資源部已經提出征地補償“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的試點工作要求,這是作為全國土地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部,首次明確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與此同時,國土資源部在部署征地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還提出了征地補償多元化探索的基本路徑,即除征地貨幣化補償外,還可以探索采用“留地”“換地”“留物業”“入股”等方式,為未來開展的征地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試點“跑贏”修法
在國土資源部向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部署的2014年將要開展的重點工作中,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被列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主要任務的“第一項”,位列多項任務之首。
“近期國土資源部確實提出過2014年進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但現在是哪幾個城市或者地區,還沒有正式確定。”2月20日,東部某省國土資源廳的官員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國土資源部正在選擇進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而在此之前,征地制度改革尚未有“官方試點”。
河南、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的相關人士也向本報記者證實了國土資源部部署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消息。在國土資源部向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部署的2014年將要開展的重點工作中,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被列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主要任務的“第一項”,位列多項任務之首。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中,已經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問題。2012年12月28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土地管理法修訂案(草案)》(下稱“草案”),并將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記者了解到,這份草案稿的核心在于取消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有產值的30倍上限,但對于縮小征地范圍、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并未做出更為細致、明確的法律安排。與此同時,由于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各利益群體訴求博弈頗多,全國人大并未正式審議通過該草案。
“從現在的情況看,《土地管理法》修訂案草案也沒有送交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的安排”。2月20日,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一位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而按照當前國土資源部的工作安排,征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試點工作,有望先于修法執行,以為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修訂案草案積累相關經驗。
首提“提高個人收益”
“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通過平等協商等方式讓個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014年1月10日,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期間,國土資源部多位高級領導向地方國土資源主管機關負責人提出,在2014年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
目前,國土資源部已經向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將著重于兩個重點,一是“研究探索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和途徑,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同時進一步規范征地程序”。二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在說明試點原則的過程中,對于完善補償這一領域,國土資源部做了比較多的解釋和要求。”前述東部某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不僅提出了除對征收集體土地進行補償,要求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外,還提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當前在部署征地改革試點工作過程中,國土資源部明確知悉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征地制度改革試點要著重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通過平等協商等方式讓個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以前一般只是提出要提高征地補償,但是,這么明確地提出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并且提出了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我印象中還是第一次。”前述東部某省國土資源廳人士告訴記者,在此之前,國土資源部在此領域一般要求提高征地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進行社保、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所謂土地增值收益,來源于中國內地現行的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即土地被人為劃分為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農村集體土地須通過征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才能交易。而在征地補償的過程中,只對其生產價值進行補償,而對其土地增值部分收益不予或極少與農民分享。
新增補償四條路徑
這四條基本路徑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換地’‘留物業’‘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
在部署2014年國土資源系統主要工作時,對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所須遵循的原則進行了細化。目前,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省內傳達這一精神,以期選擇合適的試點城市或地區。據了解,試點地區的選擇將本著“地方申報結合部機關統籌安排”的原則進行。
在征地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除首次明確提出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個人收益”的原則性要求外,多位地方國土廳局官員還向記者證實,國土資源部明確提出了試點過程中,多元化補償形式的四條基本路徑。
記者了解到,除貨幣補償外,這四條基本路徑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換地’‘留物業’‘入股’等多種安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這些多元化的補償方式,此前在浙江溫州等地曾有嘗試,但并未納入官方認可范疇。此次國土資源部將這四種方式列入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原則,希望進一步嘗試這些方法的適用性的意圖十分明顯。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徐德明曾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在推進征地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要注意總結以往試點在補償與安置方面的經驗,做好政策儲備。同時,徐德明還強調,2014年國土資源部要加強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的協調配合,全面總結近年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踐的經驗,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準備工作。
記者了解到,國土資源部已經在組織制定改革的總體框架和思路,需要報中央同意后再實施,這其中,征地制度的改革將是重點內容之一。而國土資源改革領導小組也設立在即,負責新土地改革的推進和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