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發布消息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將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的補貼標準進行了調整。財政部同日還發布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
新的補貼標準為:2014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北京市今年1月發布的《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對于新能源小客車的政府補貼問題,北京市將采取1:1的補貼政策,即對充滿一次電能跑150公里至250公里的新能源汽車,國家標準補貼4.5萬,北京市補貼4.5萬;對于續航里程超過250公里的汽車,今年國家和北京市分別補貼5.4萬,在購車時,市民均以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購買。
《通知》指出,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現行補貼推廣政策已明確執行到2015年12月31日。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補貼推廣政策到期后,中央財政將繼續實施補貼政策。按現行辦法規定,補助資金按季預撥、年度清算。《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等部門要做好中央財政預撥付資金申請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在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中,呼和浩特、包頭、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淄博、臨沂、濰坊、聊城、瀘州、貴陽、遵義、畢節、安順、六盤水、黔東南州、昆明、麗江、玉溪、大理市等榜上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