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義務教育)》的通知
教民[2013]4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四川、西藏、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教育廳:
《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試行)》自2006年發布以來,極大地促進了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建設,有力推動了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改革與發展。根據試行情況,我部組織專家對《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義務教育)》,現正式印發給你們,于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
各地要將《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義務教育)》作為雙語教師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組織開展對民語授課為主、單科加授漢語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漢語教師、校長以及各級漢語教研員的培訓,幫助他們全面理解、深入領會和準確把握修訂后漢語課程標準的精神實質和主要變化,切實將漢語課程標準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面落實到漢語教學中。
教育部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