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印發了《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對漁船用柴油機(簡稱“柴油機”)的功率標定及標識管理進行了明確,強調了漁船檢驗和執法監管環節中需重點查驗柴油機的配置、標識和變動情況,進一步強化了柴油機的產品檢驗與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漁船檢驗、登記和捕撈許可證核發等管理環節的相互銜接。
為控制捕撈強度,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我國自1987年開始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經國務院同意,農業部分別于2003年和2011年印發了“2003—2010”及“十二五”漁船控制制度實施意見。該制度實施二十多年,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調整產業結構,引導漁民轉產轉業,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漁船控制制度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較突出的是,漁船實際功率與銘牌標注功率或證書載明功率不符的情況比較普遍,實際功率大而銘牌標注功率或證書載明功率小(即“大機小標”)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這種現象導致國家統計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不符,影響了漁船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擾亂了漁船管理秩序。
近年來,農業部進一步加強了漁船主機功率的管理,在“十二五”漁船控制制度實施意見中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漁船用柴油機企業的監督管理,推進柴油機型譜和機號管理,禁止企業和個人隨意更改漁船主機功率、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銘牌功率等行為。2013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要求切實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漁船“大機小標”和“小機大標”行為,確保國家漁船控制制度和有關政策的順利實施。為貫徹落實漁業法律法規和“十二五”漁船控制制度,加強和規范漁船用柴油機監管,保障涉及漁船主機功率有關政策的有效實施,農業部研究出臺《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柴油機源頭監管,力圖通過加強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促進柴油機制造企業規范生產和據實標注,杜絕船舶所有人隨意更換柴油機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實行統一跟蹤管理,破解“大機小標”管理頑疾。該《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漁船用柴油機的功率標定亂象,以及“大機小標”現象將大大減少,對確保國家漁船控制制度順利實施,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同時,為確保《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得到嚴格落實,《管理辦法》區分柴油機是否裝船使用,對擅自調整、改變柴油機配置變更柴油機功率以及變更、拆除柴油機標識等行為分別明確了處理辦法和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