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國務院法制辦現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社會救助制度是向特定困難群眾提供及時、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民政部、法制辦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在認真總結我國社會救助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十三章七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關于最低生活保障。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規定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規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定期核查、動態管理。(第二章)
二是關于特困人員供養。明確特困人員的供養內容;規定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相銜接;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規定對特困人員的供養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第三章)
三是關于受災人員救助。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明確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并對屬于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受災人員,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四章)
四是關于醫療救助。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明確醫療救助可以采取繳費補貼、醫療費用補助兩種方式實施;規定國家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第五章)
五是關于教育救助。規定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并規定國家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上述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明確教育救助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第六章)
六是關于住房救助。規定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明確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第七章)
七是關于就業救助。規定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工作的,由民政部門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八章)
八是關于臨時救助。規定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規定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第九章)
九是關于社會力量參與。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規定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規定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要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第十章)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社會救助監督機制(第十一章),并對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騙取救助款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hjz @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4年1月2日
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