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獨家庭的保障措施,并不僅限于特扶金,但作為“失獨補助”的基礎部分,特扶金標準不能太低。
日前,國家衛計委等5部委聯合下發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將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盡管通知并未提到“失獨”一詞,可輿論普遍將其視作對失獨家庭的關懷加碼。此次通知對扶助金標準、社保醫保覆蓋等,都作了較為周詳的安排。但從輿論反映看,調整之后的特扶金標準,跟現行人均135元(無論城鄉)的“低配置”比,雖有提高,卻很難說是“大幅”,尤其是農村失獨家庭,提升幅度并不明顯。
雖然說,對于失獨家庭的保障措施,并不僅限于特扶金,但作為“失獨補助”的基礎部分,特扶金標準不能太低。遺憾的是,在國家缺少統一指導政策的當下,有些地方僵化執行“國家標準”,象征性的特扶金,對失獨老人處境的改善如杯水車薪;有的甚至連“國家標準”都未達到。
正因如此,在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曾建議提升特扶金標準。其實,失獨扶助金的發放,國家標準只是最低的底線。各個地方完全可以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給予失獨家庭更多的扶助,例如此前媒體曾報道,深圳“失獨”家庭每月最高可領取政府補助770元。
建議民政部等機構應在調研基礎上,制訂相應的扶助法規,明確特扶金標準該怎么制訂,并鼓勵地方根據各地情況,參考物價、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采取分級負擔的方法制訂差異性的扶助辦法。
在此之外,政府還應建立系統的幫扶機制,如劃撥資金,并發掘社會參與等渠道,籌建專項基金,用于對失獨老人心理輔導、社區幫扶、義務巡診、臨終關懷等多元化服務,豐富失獨老人的生活,也讓其找到心理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