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增長、勞動收入增長偏低,低于GDP和平均勞動生產率增長水平,同時,分配不公、貧富懸殊明顯,這種現狀不僅不利于經濟發(fā)展方式的轉變,也無法讓廣大群眾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更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諧,與科學發(fā)展要求格格不入。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所長、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yè)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中國基本具備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條件,應該在“十二五”規(guī)劃或者政府的工作計劃里面,酌情考慮或者采取類似的做法。如果年均工資增長15%以上,五年左右就可以翻一番。為什么說我國已基本具備實現“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條件?怎樣實現收入倍增?我們特約專家談看法。
收入倍增可解轉方式之困
近日,國家有關部門的權威人士表示,中國現在已基本具備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條件,可年增工資15%,按此推算,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五年可翻一番。我認為,在勞動人口眾多的中國實施工資倍增計劃雖然是一項難度很大的系統工程,但只要條件具備,就應適時推進。因為從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現實出發(fā),如果能順利實施一、兩個工資五年倍增計劃,使勞動者的工資得到大幅提高,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實施工資倍增計劃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重要體現
科學發(fā)展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指導方針和重大戰(zhàn)略思想,而科學發(fā)展觀的本質和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因此,我們發(fā)展生產,把經濟總量做大,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讓社會成員的生活更加富裕。然而由于多種原因,我國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顯得不夠合理,突出表現在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過低。由于工資增長過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分享社會發(fā)展成果的質量,尤其是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高的地區(qū),如珠三角一些城市人均GDP已過萬美元,按說當地民眾應當過上很富裕的生活,但民眾卻普遍感覺不到。因此,實施工資倍增計劃,使職工工資增長在一定時期超過GDP的增速,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實施工資倍增計劃有助于促進分配公平
實施工資倍增計劃并不意味著全體職工每人都增長一倍工資,而是指總量水平的倍增。我國目前存在較嚴重的分配不公問題,從按要素分配的方面看,存在資本要素收益占比過高,勞動要素收益占比過低的問題;從行業(yè)之間來看,存在壟斷行業(yè)收入過高的問題,行業(yè)間差距高達十多倍;從單位內部的分配來看,也同樣存在高低過于懸殊的問題,有的國有企業(yè)高管人員的收入比省部級領導的收入還高幾十倍。由于分配不公導致國民的貧富差距過大,我國的基尼系數近年來居高不下。因此,提高我國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度,是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然而,工資具有剛性的特點,上調容易下調難,企事業(yè)單位的工資改革通常是對工資“增量”作文章,即在不減少員工現有收入的前提下進行改革。在工資總額增量不大的情況下,改革的力度就十分有限。如果實施工資倍增計劃,則可以使收入過高的員工工資少增,收入過低的則多增,并使要素間的分配趨于合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分配不公的突出問題。
實施工資倍增計劃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
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是在探索和把握我國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的基礎上提出的重要方針。實現國民經濟向“好”的方向轉變,必然要推動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升級。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勞動力價格低廉看作是我國經濟發(fā)展的一大優(yōu)勢,企業(yè)為保持這一優(yōu)勢,往往有意無意地壓低工資水平,結果生產出來的產品除價格較低以外,沒有多大競爭力,還帶來很多的貿易摩擦。而大幅提高工資水平,則必然會引導企業(yè)從低水平的勞動密集型向資本特別是技術密集型轉變,從而實現我國產業(yè)的優(yōu)化升級。實現國民經濟快速發(fā)展,必須解決產品的銷路問題,在過多地依賴出口難以為繼的情況下,擴大內需成為了一種必然選擇,而擴大內需的主要障礙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因此,實施工資倍增計劃,顯然有利于實現內需拉動戰(zhàn)略。
實施工資倍增計劃可以緩解許多社會矛盾
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在經濟發(fā)展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同時,也累積了許多的社會問題,其中有不少社會矛盾的癥結就在于城鄉(xiāng)居民特別是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過低。例如住房、就醫(yī)、上學的三難問題就是老百姓需求很大但又消費不起的問題。為解決這些難題,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壓價措施,但收效并不明顯。如果老百姓的收入比現在多一兩倍,這些問題就好解決得多了。實施工資倍增計劃還有利于按照中央提出的“限高、保低、擴中”的分配思路,最終形成貧富兩頭小、中等收入者比重大的“橄欖型”收入分配結構,使社會發(fā)展更加穩(wěn)定和諧。(作者系廣東省社科院產業(yè)經濟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