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相較于已實施11年之久的舊版條例,修訂草案中做出了多項重大修改,其中規定消除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差異,保障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同等待遇。修訂草案一大亮點,是增加了對女性失業人員在生育期間的保障條款,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省政府法制辦解釋,相關上位法中只規定了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沒有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生育期間的社會保障,我省借鑒上海、四川、天津的做法,擬規定女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加發失業保險金。
此外,為了鼓勵失業人員盡早就業,減少“隱性就業”情況,新規還擬允許提早就業的失業人員申領一部分失業保險金,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一半,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領取期限。
規定亮點
繳費標準
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標準
失業保險費是怎么繳納的?舊版條例中給出了浮動費率的辦法,“用人單位應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修訂草案》對此做出調整:用人單位以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修訂草案》同時刪去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省政府法制辦表示,這是為了消除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差異,保證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同等待遇。
關系轉移
無需提供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修訂草案》中還對職工、失業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程序進行了細化,包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等多種情況。
有意見認為,鑒于各市失業保險基金均有結余,建議在職關系轉移只轉關系不轉基金。《修訂草案》中明確,前兩種情況下,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基金不轉移。其中還增加關于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的規定,并刪去關于提供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的規定,省政府法制辦表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可跟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程序一并處理,無需額外提供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