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東陽日報》刊登了一則土地掛牌出讓公告,共包含7塊土地。其中一塊工業用地,正位于陳景帥所在的東陽市南市街道柳塘村。他看中了這塊地,打算用來造廠房生產電爐。
根據公告,陳景帥完全符合競買條件。但直到現在,他也沒有獲得競拍的資格。
最讓陳景帥絕望的是,本次拍賣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是5月31日15時。他已經沒有時間了。
是什么原因擋住了陳景帥的競拍路呢?是當地的一個“土規定”:要想競拍,先要街道同意。
“土規定”:申請競拍,先要和街道簽投資協議
在東陽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記者找到了這則土地掛牌出讓公告,編號為“東土告字[2010]31號”,發布時間4月28日。
陳景帥看中的工業用地,面積有5000平方米,行業要求是“通用設備”,起拍價230元/平方米(約合15萬元/畝)。
陳景帥告訴記者,現在做電爐很賺錢,自己打算拿這塊地造廠房。
根據公告,提交競拍申請要到東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但“有經驗的朋友”告訴陳景帥,在這之前,必須拿到和南市街道簽訂的投資協議書,否則交易中心不會受理他的申請。
陳景帥感到匪夷所思:“難道拍賣國有土地一定要街道辦批準嗎?”
此項怪異規定來自國土局
“必須先和街道簽約”的規定,來源于東陽市國土資源局印發的《東陽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須知》(以下簡稱《須知》)。印發時間也是4月28日。
其中第四條“競買資格及要求”規定:具備與地塊所在地鄉鎮、街道或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協議的企業可申請參加。
第五條“申請和資格審查”第四款“確認競買人資格”中規定:申請人必須憑與所在鄉鎮、街道或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協議書方可申請報名。
據記者了解,每次土地拍賣前,東陽市國土資源局都會印發《須知》,內容大同小異。“必須和街道簽約”的規定,是去年開始出現的。
街道:協議沒法和你簽,原因無可奉告
為了參加這次競拍,陳景帥專門注冊成立了一家名為“東陽市友好電爐有限公司”的企業,經營范圍正是電爐、烘爐、熔爐、通用設備制造。5月19日,陳景帥拿到了營業執照。
雖然對《須知》的規定感到無法理解,但陳景帥也只能“照章辦事”。
5月24日,陳景帥第一次來到南市街道,找到街道副書記陳國康。“陳書記說,這個協議沒法跟我簽。”至于理由,陳書記也不告訴他。第二天,陳景帥又去了一次,結果還是那樣。
“南市街道辦不作任何評價,就是拖著不辦。”陳景帥在街道快磨破嘴皮子了,卻依舊拿不到協議書。
街道拒簽是因為有“貓膩”?
5月26日上午10點30分,記者陪同陳景帥再次來到南市街道辦事處。陳國康副書記的工作牌上寫著“在崗”,但房門緊閉。
隨后,我們找到東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出讓申請窗口坐著一位大約40多歲的女性工作人員。在草草翻閱了陳景帥提供的材料后,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看到協議書,才能給你競買資格。”
沒辦法,我們只有返回南市街道。
下午3點,陳國康副書記依然不在。記者撥通了他的電話。陳國康表示,自己正在開會,不方便說話,要求找工貿辦的人聯系。
工貿辦有4個人。最里面的一位正忙著“偷菜”,后來經過確認,此人是工貿辦副主任張新范。
一位名叫喬云杰的工作人員顯然認識陳景帥,他拍拍陳的肩膀:“既然你知道競買人已經內定了,還說什么呢?這個事,人家已經做了一兩年工作了。你不可能拿到協議的,還是找塊其他好點的土地想辦法吧!”
陳景帥猜測,有關部門制造門檻,是因為里面有貓膩:這塊地每畝的市場價起碼40萬元(起拍價230元/平方米,約合15萬元/畝),自己愿意每畝掏50萬元。“700多元一平方我們也拍,但是我們根本拿不到協議。”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業老總也告訴記者,借助“門檻”低價拿地,早已經是東陽市公開的秘密。
國土局長:“土規定”是為了避免土地閑置
5月26日晚上8點左右,記者終于聯系上東陽市國土局局長金士高。
問及此次拍賣為何必須出具街道辦的協議?他表示:“因為過去有很多人買了地閑置在那里造成浪費,我們肯定要看競買人的投資能力,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動工、建設、竣工、投產。具體情況,我向南市街道再了解一下。”
但截至發稿,金局長本人并沒有再給記者任何回應。
采訪完金局長后大約30分鐘,南市街道辦的陳國康副書記主動聯系了記者。
“我們肯定是要找比較好的企業和比較好的項目,而且企業需要經貿局、環保局、發改委、科技局等6個部門的認證。”陳國康表示,陳景帥的營業執照是5月19日才拿到的,“雖然條件符合,但算不上好企業。”
律師意見:“街道門檻”缺少法律依據
就東陽“申請競拍必須先和街道簽約”的做法,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鐘律師認為:東陽市國土資源局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陳鐘律師表示,在沒有任何授權其設置該條件的前提下,東陽市國土資源局的行為已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及第十一條:“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之規定;同時違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一條“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之規定。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東陽市國土資源局如果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其行為可以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進行處分。